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財政廳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府債券承銷團組建及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頒布時間:2014-05-09 發文單位:null
各金融機構:
為規范2015年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府債券發行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財政部關于印發地方政府一般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5]64號)和《財政部關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債券發行工作的通知》(財庫[2015]68號)的規定,我們制定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府債券承銷團組建及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府債券承銷團組建及管理暫行辦法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財政廳
2015年4月9日
附件: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府債券承銷團組建及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府債券順利發行,保護申請人和債券承銷團成員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財政部關于印發地方政府一般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5]64號)和《財政部關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債券發行工作的通知》(財庫[2015]68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府債券承銷團組建及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債券,是指在國務院批準的發債規模限額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財政廳代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在中國境內發行的記賬式固定利率附息債券。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債券承銷團成員,是指在中國境內依法成立,具有債券承銷業務資格,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所列資格條件的金融機構。
第五條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規定,與承銷團成員在平等自愿基礎上簽訂本地區債券承銷協議。承銷協議有效期為3年。
第六條 債券承銷團成員按年度實行增補退出機制,主承銷商根據上年地方債券承銷情況進行調整。
第二章 資格條件
第七條 申請人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依法開展經營活動,近5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紀錄,信譽良好;
(二)財務穩健,資本充足率、償付能力或者凈資產狀況等指標達到監管標準,具有較強的風險控制能力;
(三)具有負責債券業務的專職部門和健全的債券投資與風險管理制度;
(四)信息化管理程度較高;
(五)有能力且自愿履行本辦法第五章規定的各項義務。
第三章 申請與組建
第八條 申請人應當在申請截止日前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由申請機構或授權其下屬機構遞交,格式自定);
(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府債券承銷團成員申請表(附件1);
第九條 按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府債券發行規模確定承銷團成員數量。從按時遞交申請表和相關資料,且符合資格條件的申請人中擇優選擇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府債券承銷團成員。
第十條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財政廳根據申請人的意愿、承銷額度、機構實力、債券承銷經驗、債市能力、以及支持新疆經濟建設情況五項指標,采用評定方式,從承銷團成員中按評價方法,依據各申請人的得分排名,確定一定比例的金融機構作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府債券承銷團主承銷商。
第十一條 債券承銷團成員和主承銷商一經確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財政廳將書面通知選定機構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承銷團成員的增補與退出
第十二條 債券承銷團成員申請退出債券承銷團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財政廳在收到退出申請的30日內受理,終止與其簽訂的債券承銷協議并向社會公布。在受理退出申請前,申請退出的承銷團成員應繼續履行義務,并享有相應權利。
第十三條 債券承銷團成員若當年未承銷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政府債券,則取消其債券承銷團成員資格。
第十四條 債券承銷團成員出現重大違法行為,或財務狀況惡化,難以繼續履行債券承銷團成員義務的,應當根據債券承銷協議的約定退出債券承銷團。
退出債券承銷團的機構,自退出之日起兩年內不得申請加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府債券承銷團。
第十五條 當債券承銷團成員少于規定的數量時,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財政廳可根據發行需要每年增補符合申請條件的金融機構,并向社會公布增補決定。
第五章 債券承銷團成員權利與義務
第十六條 債券承銷團成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與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財政廳商定債券承銷協議的條款內容;
(二)對債券發行方式和管理辦法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積極參加債券發行活動,按債券發行條件承銷額度承銷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政府債券;
(四)按照債券發行文件規定,獲取債券手續費收入;
(五)通過規定渠道及時獲取債券發行信息;
(六)優先參加債券業務考察和培訓;
(七)在本機構當期債券中標額規定比例內進行追加認購。
第十七條 債券承銷團成員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積極參加債券發行活動,按時足額向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財政廳繳納債券發行款;
(二)做好債券宣傳和分銷工作,維護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府債券信譽;
(三)向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財政廳及時報送債券發行和分銷情況;
(四)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自律規范,接受債券業務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及時報告本機構出現的重大違法行為或者財務狀況惡化等情況;
(五)開通與記賬式債券招投標系統相聯的專用通訊線路;
(六)參加債券招投標活動,在合理的價格區間內進行理性投標,維護債券發行活動的正常秩序;
(七)在債券承銷協議規定的比例范圍內,負責債券的投標和承銷;
(八)積極參與債券交易,維持債券市場正常秩序。
第十八條 債券承銷團主承銷商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義務;
(二)提供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府債券的發行定價、登記托管、上市交易、手續費率等咨詢服務;
(三)按季度向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財政廳報送債券市場運行分析報告,并就改進債券發行和促進債券市場發展提出建議;
(四)承銷團成員因故退出或不能正常履行協議規定內債券承銷額度的,其額度由主承銷商負責等額包銷。
第六章 監督檢查與處理
第十九條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財政廳負責對債券承銷團成員資格申請進行審查,對債券承銷團成員開展債券業務有關活動進行監督。
第二十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申請債券承銷團成員資格時提交虛假材料,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財政廳將取消其債券承銷團成員資格和主承銷商資格。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