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同意香港李湯陳會計師事務所在中國內地臨時執行審計業務的批復
財會函[2011]34號
頒布時間:2011-01-31 發文單位:null
李湯陳會計事務所(Li, Tang, Chen & Co.):
你所報送的關于在中國內地臨時執行審計業務的申請函及附件收悉。
根據財政部《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在中國內地臨時執行審計業務暫行規定》(財會[2011]4號),茲批準你所接受境外委托方委托在中國內地臨時執行審計業務,并頒發(財會)字外所臨證第363號《境外會計師事務所臨時執行審計業務許可證》1份,有效期為2011年12月30日至2016年12月29日。你所應當按照《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在中國內地臨時執行審計業務暫行規定》及時進行業務報備。
附件(略):(財會)字外所臨證第363號《境外會計師事務所臨時執行審計業務許可證》(只發主送單位)
財政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