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政發[2015]12號
頒布時間:2015-03-19 00:00:00.000 發文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廣西左江治旱工程馱英水庫及灌區工程(以下簡稱馱英水庫及灌區工程)已經國家發展改革委批準立項。為做好馱英水庫及灌區工程建設征地補償、移民安置和工程建設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馱英水庫工程位于左江一級支流明江上游的支流公安河上,初步擬定水庫正常蓄水位228米。工程占地和淹沒區范圍涉及崇左市寧明縣3 個鄉鎮(那堪鎮、那楠鄉、桐棉鎮)的6個行政村(垌中村、馱英村、小平村、康峙村、逢留村、那卻村)。水庫淹沒區居民點遷移線壩前平水段在正常蓄水位上增加安全超高1米,按20 年一遇的水庫回水上包線確定;耕園地征用線壩前平水段在正常蓄水位上增加安全超高0.5 米,按5年一遇洪水的水庫回水上包線確定;林地、草地、荒地征用線按正常蓄水位。工程占地范圍根據工程施工總布置圖確定。具體范圍由工程項目法人設置界樁,以界樁為準。
二、馱英水庫灌區工程設計灌溉面積88.1萬畝,規劃范圍涉及崇左市江州區5個鄉(鎮)28個行政村、扶綏縣8個鄉(鎮)49個行政村、寧明縣7個鄉(鎮)38個行政村,涉及人口30.13萬人、耕地面積104.8萬畝。工程占地范圍根據工程施工總布置圖確定。具體范圍由工程項目法人設置界樁,以界樁為準。
三、馱英水庫及灌區工程具有灌溉、防洪、供水、發電等綜合效益。工程建成后,將有效解決左江旱片的干旱問題,提高左江沿江縣(區)及明江、麗江河段部分縣的防洪能力,降低南寧市和珠江三角洲地區的防洪壓力,提供水電能源年均1.5萬千瓦時左右,承擔水資源配置任務,提高下游地區枯水季節取水保證率,改善灌溉區用水條件。工程占地和淹沒區范圍內各級人民政府和廣大群眾要積極支持工程建設,配合做好馱英水庫及灌區工程建設征地補償、移民安置和工程建設工作。
四、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未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馱英水庫及灌區工程占地和淹沒區范圍內進行一切永久性的基本建設(含擴建和續建),已批準的項目不再建設,在建的項目停止建設,不得改變土地地類,不得新栽種多年生經濟作物和林木。不得建設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房屋、倉庫、學校、商店、圩亭、加工場、宅地、副業場、磚瓦窯、石灰窯、水井、水池、沼氣池、糞井、魚塘等設施。
(二)工廠、企業、礦山、公路、碼頭、渡口、橋梁、送變電設施、通信設施、廣播線路、水利、水電、排灌等工程。
(三)墓葬、水準點、紀念碑、風景點等。
(四)開荒、造田、造地種植經濟作物、植樹造林等。
凡違反上述規定的,在實施征地和移民搬遷安置時一律不予補償。
五、加強對馱英水庫及灌區工程占地和淹沒區范圍內戶籍管理,除出生、婚嫁、軍人轉業退伍及大中專學校畢業等國家政策允許遷入人員外,禁止向上述區域遷入人口。對本通告發布之日起擅自遷入的人口,一律不按庫區移民對待,不負責搬遷安置。
六、馱英水庫及灌區工程占地和淹沒區范圍內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可根據本通告精神,結合當地實際發布通告,利用媒體等多種形式把本通告精神傳達到馱英水庫及灌區工程區域內的廣大群眾。同時,加強調查研究和督促檢查工作,不斷總結經驗,及時研究解決存在問題,確保馱英水庫及灌區工程建設和移民安置工作順利開展。
七、對借庫區移民搬遷之機,煽動群眾阻礙征地、搬遷和工程建設等違法行為,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2015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