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2014]33號
頒布時間:2015-05-16 00:00:00.000 發文單位:青海省人民政府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35號),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加快推進養老服務業發展,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思路和發展目標
(一)總體思路。以滿足老年人多層次養老服務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質量為目標,按照創新體制機制,堅持保障基本、注重統籌發展、完善市場機制的原則,充分發揮政府主導作用和社會力量主體作用,推動養老服務事業和產業同步發展,加快構建政府保障基本、社會增加供給、市場滿足需求的多元化養老服務業發展新格局,使養老服務業成為我省調結構、惠民生、促發展的重要力量。
(二)發展目標。積極推動養老服務與醫療康復、文化教育、體育健身、休閑旅游、金融保險等相關領域互動發展,市場機制不斷完善,養老服務產品更加豐富,養老服務業持續健康發展,全面建成具有青海特色的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托、機構為支撐,功能完善、布局合理、覆蓋城鄉的養老服務體系。到2020年:
———養老服務體系基本健全。達到標準的養老服務設施覆蓋所有城市社區、90%以上鄉鎮和60%以上村。每千名老年人擁有養老床位35張以上。護理型床位占養老服務機構總床位比例達到20%以上。各縣建有1所綜合性養老服務機構。養老服務信息系統覆蓋省內主要城市市區。生活照料、醫療護理、精神慰藉、緊急救援等基礎養老服務基本覆蓋所有居家老年人。
———基本養老服務有效保障。以政府為主導,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統籌城鄉、區域、行業的養老服務資源,倡導家庭、個人依法承擔養老責任,不斷滿足各類老年人多樣化的養老服務需求。確保對經濟困難老年人的基本養老托底服務,基本滿足政府供養對象的養老服務需求?;窘ǔ?0%左右的老年人可居家養老,6%左右的老年人能得到社區養老服務支持,4%左右的失能老年人擁有社會養老床位的養老服務保障體系。
———養老產業規模顯著擴大。推動以老年生活照料、產品用品、健康服務、體育健身、文化娛樂、老年教育、金融服務、旅游休閑等為主的養老服務業全面發展,養老服務業增加值在服務業中的比重顯著提升。全省機構養老、社區和居家生活照料、護理康復及相關養老服務提供8萬個以上就業崗位。規劃建設若干養老服務示范基地,發展一批富有創新活力的養老服務中小企業,培育一批養老服務業知名品牌。
———發展環境不斷優化。養老服務業政策法規體系、標準評價體系、人才培養體系、管理監督體系更加完善。養老志愿服務廣泛開展,鼓勵和吸引更多的社會工作者、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進入養老服務領域。敬老、愛老、助老的優良傳統得到進一步弘揚。
二、主要任務
(一)建立健全養老服務政策體系。發揮政府主導和引領作用,加快建立完善養老服務業發展規劃、服務標準、監督管理、保障措施等政策體系,建立基本養老服務保障制度,促進養老服務業依法、規范、有序、健康發展。以滿足老年人基本服務需求為目標,完善政策措施,促進人人享有基本養老服務。完善城鎮“三無”(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人和扶養人、或者其法定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和扶養能力)老人、農村五保老人政府供養制度,保障特困老年人基本生活不低于當地平均生活水平。
(二)強化城市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加強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活動中心(站)等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完善養老公共服務設施。各地在制訂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時,必須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標準,分區分級規劃設置養老服務設施。凡新建城區和新建居住區,要按照規劃和標準配套建設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并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并確保用于養老服務。老城區和已建成居住區無養老服務設施或未達到規劃和標準要求的,要限期通過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開辟養老服務設施,并不得挪作他用。加強社區服務中心(站)及社區衛生、文化、體育等設施與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的功能銜接,充分發揮社區公共服務設施的養老服務功能,提高使用率和綜合效益。加快推進社區無障礙環境建設,扶持老年人家庭無障礙設施改造。
(三)著力提升農村牧區養老服務。提倡農牧區發展具有當地特點和民族特色的養老服務。在滿足農村五保對象集中供養需求的基礎上,支持鄉鎮五保供養機構向社會開放,提高運營效益。按照村級主辦、互助服務、群眾參與、政府支持的原則,依托行政村、牧民定居點,充分利用村級活動場所、農家大院和閑置校舍等加快農村互助幸福院、日間照料中心、老年活動站等互助性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在生態移民和異地扶貧搬遷等重點扶貧項目中,加快推進養老服務等公共設施建設。培育農村為老服務的社會組織,發揮村民自治功能和老年協會作用,全面推行農村贍養老年人協議制度,督促家庭成員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供養、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義務。積極探索五保老人分散供養新模式,制定農村牧區代養孤寡老人政府購買服務辦法,開展鄰里互助、志愿服務,幫助留守、失獨、經濟困難老年人解決養老困難。各級政府用于養老服務的財政性資金應重點向農村牧區傾斜。鼓勵城市資金、資產和資源投向農村養老服務。建立城市公辦機構與農村五保供養機構的支援合作機制,采取人員培訓、技術指導、設備支援等方式,幫助其提高服務能力。
(四)鼓勵社會力量舉辦養老機構(場所)。制定完善民辦養老機構優惠扶持政策,在資本金、場地、人員等方面進一步降低準入門檻,鼓勵社會力量舉辦非營利性養護型和醫護型養老機構。扶持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面向經濟條件一般的老年群體提供養老服務,鼓勵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面向經濟條件好的老年群體提供中高端養老服務。支持現有民辦養老機構改善設施條件,提升服務質量。支持社會資本以獨資、承包、合資、合作、聯營等方式,興建老年公寓、老年養護院等規模化、連鎖化的養老機構。通過公建民營、民辦公助、運營補貼等購買方式,支持社會力量舉辦養老服務機構,引導社會力量承接公辦養老機構運營,開展養老服務。鼓勵個人利用社區居民住宅興辦10張以上床位的家庭化、小型化的養老機構。鼓勵宗教界和慈善公益組織投資養老機構和設施,參與養老服務。通過招商引資、人才引進等方式,積極引進省外養老服務資源參與我省養老服務業,利用資金、管理和專業人才,促進我省養老服務業調結構、上水平。
(五)加快推進公辦保障性養老機構建設。政府舉辦的養老機構要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實用適用。各縣(市、區)至少有1所以供養“三無”對象為重點的公辦保障性養老機構發揮托底作用,為城鄉“三無”老人和經濟困難的失能半失能老人、失獨老人提供無償或低收費的供養、護理服務。縣、鄉人民政府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符合條件的應當根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事業單位法人登記。加強農村牧區鄉鎮敬老院建設和功能改造,逐步將其擴展為區域性養老服務中心。加強公辦養老機構標準化、規范化建設,積極推進養老服務示范活動,發揮示范引領作用。開展公辦養老機構改革試點,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積極穩妥地把專門向社會提供經營服務的公辦養老機構轉制為企業,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床位在明晰產權的基礎上應穩步實行公建(有)民營。
(六)大力發展居家養老服務網絡。提倡老年人居家養老,鼓勵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履行贍養義務。培育和扶持居家養老服務企業和社會組織,支持社會力量成為居家養老服務的主體,鼓勵社會組織和家政、物業等企業興辦或以加盟、參與、托管等方式運營社區日間照料、老年活動中心等養老服務設施,優先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潔、助急、助醫等基本服務。鼓勵社區建立健全居家養老服務網點,支持其連片輻射、連鎖經營、統一管理,打造特色品牌。加快縣級、鄉鎮(街道)、社區(村)居家養老服務網絡建設,使居家老年人能夠就近就便獲得生活照料、家政服務、康復護理、醫療保健、精神慰藉等多樣化養老服務。支持社區開展老年文化體育娛樂活動。鼓勵專業養老機構利用自身優勢,培訓和指導社區養老服務組織和人員。
(七)積極促進醫療衛生與養老服務融合發展。醫療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就醫提供優先優惠服務。推動醫療衛生資源進入養老機構、社區和居民家庭。支持養老機構內設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并納入城鎮職工、城鄉居民醫療定點范圍。建立醫療機構與養老機構的協作機制,加快推進面向養老機構的遠程醫療服務試點。支持鄉鎮衛生院、社區醫療衛生機構與養老機構、社區養老站點簽訂醫療服務合作協議,實現老年人在養老和醫療機構之間便捷對接。有條件的二級以上綜合醫院應開設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數量,做好老年病防治和康復護理。鼓勵醫療機構轉型為老年護理機構或增設老年護理設施。支持社會資本舉辦護理院、康復醫院和提供臨終關懷的醫養融合式服務機構。完善醫保報銷制度,加快解決老年人異地就醫結算問題。鼓勵和引導商業保險公司為老年人提供健康、意外傷害和長期護理等保險保障。
(八)穩步發展養老服務產業。將養老服務業列為服務業重點發展領域,鼓勵發展養老服務類中小企業,扶持發展優勢企業,推進各類養老服務產業協調發展。按照國家產業發展政策要求,引導和鼓勵社會資本以獨資、合資、合作等多種形式,投資養老服務產業。在省內適宜養老地區規劃建設一批具有一定規模的全省性養老服務基地,滿足老年人省內異地養老服務需求。支持相關行業拓展適合老年人的文化娛樂、體育健身、休閑旅游、健康服務、精神慰藉、法律服務、信息服務,加強殘障老年人康復輔具配置等專業化服務。發展老年文化教育,辦好老年大學。建設老年文化傳播網絡,支持開設老年廣播電視專題節目,出版老年適讀報刊、音像制品,豐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支持企業開發、生產、經營安全有效的老年康復輔具、食品藥品、服裝服飾等用品用具和服務產品。引導商場、超市、批發市場設立老年用品專區專柜,為老年人購物提供方便。引導和規范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開發老年人儲蓄、保險、投資、以房養老、財物助老等金融產品。鼓勵和支持養老服務行業類社會組織建設與發展,加強行業自律和自我規范,健全市場規范和行業標準,推動養老機構互動交流,確保養老服務和產品質量,營造安全、便利、誠信的消費環境。
(九)加快培養養老服務專業人才。制定養老服務人才發展規劃并納入全省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完善養老服務從業人員職業資格培訓和鑒定機制,加強養老服務業專業人才隊伍建設。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增設養老服務、社會工作相關專業和課程,加快培養老年醫學、心理咨詢、康復護理和社會工作等專業人才。依托醫療機構、養老機構和大專院校建立養老服務人員實訓基地,組織開展遠程培訓。2020年實現各類養老機構院長和護理員持證率達到100%。
(十)積極開展養老服務信息化建設。加快居家養老服務信息平臺、老年人居家呼叫服務系統和應急救援服務網絡建設,打造以居家養老服務為基礎、信息化技術為手段、專業養老(家政)服務為依托的社區“虛擬養老院”,為居家養老和社區養老服務提供支持,不斷提高居家養老服務水平和為老服務效率。支持企業和機構運用互聯網、物聯網等技術手段創新居家養老服務模式,發展老年電子商務,建設居家養老服務網絡平臺,提供緊急呼叫、家政預約、健康咨詢、物品代購、服務繳費等適合老年人需求的服務項目。
三、政策措施
(一)完善投融資政策。要通過完善扶持政策,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和撬動作用,吸引更多民間資本,促進養老服務機構和企業發展。各級政府要加大投入,安排財政性資金支持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充分運用財政貼息、小額貸款等方式,加大對養老服務業有效信貸投入。金融機構要加快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拓寬信貸抵押擔保物范圍,積極支持養老服務業的信貸需求。鼓勵和支持保險機構按照相關政策投資養老服務領域,支持商業養老保險公司在我省設立分支機構,引導和規范保險機構開發推廣適合老年人的養老保險、意外保險、健康保險等保險產品。建立養老服務機構信用評價和管理體系,對信用等級高的養老服務機構加大信貸支持力度。地方政府發行債券要統籌考慮養老服務業發展需求,按一定比例支持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及無障礙設施改造。
(二)完善土地供應政策。各地要按照國土資源部《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指導意見》的要求,對新增養老服務機構項目建設用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中優先予以安排。合理界定養老服務設施用地范圍,在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時,將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城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確定的養老服務設施用地,非經法定程序批準,不得改變用途。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供應應當納入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建設要納入土地出讓合同并明確標示。經養老服務主管部門認定的各類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的設施用地可采取劃撥方式供地。鼓勵盤活存量用地用于養老服務設施建設,鼓勵租賃供應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實行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分類管理,明確配建的面積、容積率、開發投資條件和開發建設周期。嚴禁養老設施建設用地改變用途、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搞房地產開發。嚴禁以舉辦養老機構為名“圈地”、“囤地”。
(三)完善稅收優惠政策。落實國家支持養老服務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對養老機構提供的養老服務免征營業稅,對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自用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符合條件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按規定免征企業所得稅。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向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的捐贈,符合相關規定的,準予在計算其應稅所得額時按稅法規定比例扣除。各地對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要免征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對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減半征收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對養老機構提供養老服務也要適當減免行政事業性收費。養老機構用電、用水、用氣、用熱、寬帶互聯網、有線電視、固定電話費等費用,按居民類或優惠價格執行。對經工商部門登記的養老服務組織和機構,可享受國家對中小企業、小型微利企業、勞動密集型企業和家庭服務業及社會組織等其他相應的稅費優惠政策。
(四)完善補貼支持政策。研究制定政府購買養老服務實施辦法。加快建立養老服務評估機制,不斷完善高齡老人補貼制度,探索建立經濟困難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制度和經濟困難且生活長期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護理服務補貼制度,完善非營利性民辦養老機構建設補貼和運營補貼辦法,并建立自然增長機制。當地政府要建立城鄉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設施運營補貼制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接收政府供養對象的,應按規定標準撥付生活、照料等經費。省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養老服務的比例不得低于50%,并隨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根據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等情況,進一步完善落實基本養老、基本醫療、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適時提高養老保障水平。
(五)完善從業政策。建立健全提高養老服務從業人員社會地位和職業待遇的政策措施,不斷提高養老服務行業的崗位吸引力。在養老機構就業的專業技術人員,執行與醫療機構、福利機構相同的執業資格、注冊考核及職稱評審政策。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探索實行養老護理員特殊崗位補貼制度。對參加養老護理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的從業人員按相關規定給予補貼。在養老機構和社區開發公益性崗位,吸納農村轉移勞動力、城鎮就業困難人員等從事養老服務。就業困難群體與養老機構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從事養老護理工作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待遇。逐步改善養老護理員工作條件,加強勞動保護和職業防護,依法繳納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逐步提高養老護理員待遇。鼓勵護理類專業高校畢業生到養老機構就業,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按規定享受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的相關政策。建立社會工作者人才引進機制,通過人才引進和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在養老服務行業中設置社會工作崗位。
(六)完善公益慈善政策。培育發展為老服務公益慈善組織,引導其參與建設養老機構、開發養老產品、開展需求評估、提供養老服務。加強基層老年協會建設,充分發揮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在開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務和服務老年人方面的作用,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促進養老服務健康發展。發展互助式社區養老服務組織,建立老年人參與互助服務的工作機制,鼓勵低齡健康老人參與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積極培育發展為老服務公益慈善組織,扶持發展為老服務志愿組織,制定為老志愿服務登記制度,推進和創新養老志愿服務。倡導機關干部、企事業單位職工、中小學生和在校大學生、大學畢業生參加養老服務志愿活動。支持社會服務窗口行業開展“敬老文明號”創建活動。
四、組織領導
(一)健全工作機制。各地要高度重視養老服務業發展,把養老服務納入政府目標管理和績效考核內容,納入為民辦實事項目,進一步加強領導,強化督促檢查。各級政府要建立政府牽頭,民政、發展改革、教育、公安、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商務、文化新聞出版、衛生計生、稅務、工商、質監、食品藥品監管、金融、老齡等部門參加的養老服務業發展協調機制,各司其責、密切協作、形成合力,統籌推進養老服務業健康、協調發展。
(二)加強監督管理。民政部門建立健全養老服務準入、退出、監管機制,有關部門要依照職責分工,加強養老服務業監管,加大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疾病防治、康復護理、服務價格等方面監管力度,及時查處侵害老年人人身財產權益的違法行為和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健全養老服務司法保障制度,維護好養老服務機構(設施)和服務對象各方面的合法權益。培育和發展養老服務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完善矛盾糾紛調處機制。建立健全養老服務發展評價與監測指標體系,完善養老服務業統計制度,推動養老服務業健康有序發展。
(三)加大宣傳力度。要大力宣傳發展養老服務業的方針政策,及時總結推廣各地區、各部門發展養老服務業的好經驗、好做法。組織開展養老服務職業技能競賽,努力提高養老服務從業人員的職業素養。要結合文明社區、文明村鎮、文明家庭等創建活動,在全社會廣泛深入地開展敬老、愛老、助老教育,宣傳弘揚優良的養老傳統美德和養老服務工作中涌現出的先進典型,形成人人尊重、關心、幫助老年人的良好社會風尚。
各市州要根據本意見要求,結合實際制定實施方案并抓好落實。省直有關單位要根據本單位職責,制定具體措施。省發展改革委、民政廳和老齡辦要加強對本意見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向省政府報告。省政府將適時組織專項督查。
本《實施意見》自2014年6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