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政辦[2015]142號
頒布時間:2015-11-04 00:00:00.000 發文單位: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海事部門在保障海上交通安全、保護海洋環境清潔、維護船員整體利益、維護國家海洋權益、促進我省港航經濟健康發展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為進一步推動我省港航經濟轉型升級和健康發展,加快海西綜合交通運輸體系建設,更好地發揮海事職能作用,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支持海事工作提出如下措施:
一、改善沿海通航環境
優化港口規劃布局。沿海港口布局規劃和各港口總體規劃要充分考慮通航安全要求,優化各港區功能分工和水域布置,統籌考慮商港與漁港、海上養殖、海上旅游的發展關系,規劃預留充足的深水航道和錨地,并與海洋功能區劃相銜接。相對集中布置成品油、液體化工等危險品碼頭,科學論證LNG碼頭布局,新建LNG碼頭等高危險項目應布局在交通便利、易于疏散、遠離密集人口的區域,并盡量規劃獨立的進出航道。
加大通航環境建設力度。加快推進三都澳、羅源灣、興化灣、湄洲灣、泉州灣、廈門灣、東山灣、平潭水域等重點港灣和繁忙水域的大型深水航道及配套錨地建設,完善助航設施配備和布置,全面提升航道通航能力和保障水平。建立和完善沿海航道養護體制機制,加強航道、錨地和助航設施維護。在科學規劃航道基礎上大力推行船舶定線制,先行實施廈門港船舶定線制,盡快推進湄州灣、閩江口船舶定線制研究工作。海事部門爭取國家資金,組織做好轄區航道、錨地、碼頭前沿礙航的無主或歷史遺留沉船沉物的清除打撈工作,省級財政根據沉船沉物打撈需求給予配套補助,確保與港口建設同步并適度超前。
提升港口通航效率。海事部門應進一步創新工作模式,提高湄洲灣等重要繁忙水域內大型油輪、液化天然氣船等重點船舶進出港效率;建立與港口生產調度部門信息溝通和協調互動機制,加強海上交通流的組織和管控,充分利用潮汐等自然資源,不斷提升通航效率,使我省口岸直達條件、服務海上便利運輸能力達到全國前列。按照“先易后難、先重點后一般”的原則,推進福州港羅源灣港區可門作業區,湄洲灣港秀嶼、東吳、肖厝、斗尾港區等5個港區(作業區)盡快實現夜航;港口所在地政府要加大工作力度,協調相關部門和軍方支持,著力解決制約夜航的問題。
二、提升海事監管能力
完善海事監管設施布局。按照全省沿海港口布局規劃和《關于加快港口發展的行動綱要(2014-2018年)》要求,進一步優化海事監管設施布局,加快推進臺灣海峽大型巡航救助船,國家級船員考試評估示范基地,平潭海事監管基地,臺灣海峽船舶交通管理系統(三期),以及廈門劉五店,泉州豐澤,莆田興化灣,福州江陰、松下,寧德蕉城等海事航標工作船碼頭、管理維護場地等項目建設。各級各部門在以上項目規劃、用地、用海、岸線審批等方面應予以優先支持和保障。
加強海事隊伍建設。海事部門要根據福建港航經濟發展和口岸開放開發需要,結合港口跨區域整合情況,進一步優化海事基層機構設置及人員配置。各級各部門應配合促進福建海事機構設置及編制量與海上安全監管服務需求相匹配;組織安排海事系統干部到沿海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掛職,深化海事工作與地方發展的協作與融合。2015年起,省財政統籌港建費每年安排2000萬元支持海事建設,用于福建海事轄區支持保障系統建設、維護及海事搜救等經費支出。
三、營造良好航運業發展環境
促進航運要素集聚。爭取交通運輸部恢復我省檢驗國內航行海船的職能,省編制管理部門要予以支持;省船舶檢驗機構要引進海船驗船師和船檢管理人才;海事部門要為省內檢驗海船登記提供技術指導和便捷服務,并積極爭取上級支持,以廈門、平潭為船籍港建立新型國際船舶登記制度。各級各部門要創造條件吸引國際知名航運經紀人公司、船舶管理公司、郵輪公司設立總部或分支機構,打造與國際水平接軌的航運交易、金融、保險、船舶融資租賃等產業,培育航運經濟新增長極。
優化船舶運力和結構。落實老舊運輸船舶和單殼油輪提前報廢政策,提高補助資金審批和發放效率,鼓勵符合條件的船舶提前報廢;嚴格執行《老舊運輸船舶管理規定》,對達到報廢船齡的船舶不予辦理船舶營運證,強制退出市場,淘汰落后運能。根據市場供需情況,引導液貨危險品船、干散貨船、集裝箱船運力有序投放。推動省海運集團等航運企業升級改造和兼并重組步伐,鼓勵我省航運企業與國內外大宗貨物業主及龍頭航運集團開展戰略合作,實現規模化、專業化、大型化轉型。至2020年,形成1~2家運力規模超150萬噸的海運龍頭企業、16~18家運力規模超10萬噸的海運骨干企業。
四、發展壯大船員產業
提升船員產學研合作水平。福建海事局牽頭組建“海峽船員產業研究平臺”,與省內外高校、科研院所合作開展船員產業發展戰略、國際公約跟蹤、國內法律法規等項目研究,建立船員勞務信息公開平臺,定期發布船員產業研究報告,為我省船員產業發展提供智力支持和決策依據;開展游艇駕駛員培訓模式改革,通過取消開班限制、推行模塊訓練、俱樂部管理等手段,縮短培訓時間,提高培訓發證效率。加大校企合作力度,鼓勵企業投入船員高等教育,在省內高校建立實訓基地,有針對性地為企業培養高層次船員人才。
豐富船員服務產業鏈。海事部門要利用自貿區平臺,試點開展對臺灣船員培訓機構的專業認證工作,吸引臺灣船員服務業在我省設立船員外派機構,為臺資船舶提供配員服務,促進兩岸船員產業發展。爭取上級支持,取消我省郵輪服務員勞務派遣企業“保持100名自有船員”的限制,擴大我省船員勞務機構郵輪服務員派遣市場份額,在廈門港打造國內郵輪服務員勞務派遣中心及登離船中心。省財政、商務部門對開展外派勞務人員適應性培訓并組織考試的企業,根據實際考試合格并派出的人數進行扶持。
五、提升海上應急反應能力
加強海上搜救應急能力建設。落實《福建省海上搜尋救助規定》,健全海上搜救“一案三制”,完善海上搜救中心架構,設立平潭海上搜救中心及沿海縣(市、區)海上搜救分中心,搜救(分)中心的日常工作由當地海事部門承擔;在重點港區設立海上應急救援基地、救援船艇停靠點、海上應急救援待命點、直升機起降點;建立海上搜救獎勵補償機制;加強搜救人員培訓,定期或不定期組織搜救演練,不斷提高應急反應能力,確保全省海上人命救助成功率達到93%以上;省、市、縣三級政府根據海上搜救年度工作任務需求將海上搜尋救助經費納入預算,保障海上搜救需要;臨時性需要增加應急資金額度的,可采用一事一報、個案處理審批的方式。
加強海上防污染應急能力建設。各級各部門要加快推進落實《福建省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應急能力建設規劃(2013-2020年)》的具體建設項目。頒布實施《福建省海上危化品事故應急處置能力提升方案》,落實省、市兩級政府專項建設資金保障。泉州、漳州、福州市應加快推進泉港、古雷、江陰三個區域性危化品應急救援體系建設。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開展轄區危化品碼頭安全條件審查,定期檢查港口安全設施及作業能力;海事部門應加強對危化品船舶適裝性把關,加大危化品船舶航行秩序監管和現場安全監管力度;從事危化品裝卸、存儲的港口碼頭企業應按照“三同時”要求,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六、服務港航經濟健康發展
堅守航運健康發展安全底線。各級各部門、有關企業在水上生產安全中要樹立科學發展、安全發展的理念,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嚴格執行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和管理制度,落實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和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切實堅守“紅線”、不碰“底線”。LNG等危險品碼頭不符合港口總體規劃的不得開展項目前期工作,港口水工項目未達到開工條件的不得建設,碼頭泊位未達到交工驗收條件的不得試運營,船舶等級超過通航條件的不得進港,危險品貨物水上運輸未達到安全要求的不得生產。加大渡口渡船更新改造資金投入,地方政府要完善鄉鎮船舶安全管理機構,落實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責任。對存在的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各級各部門要嚴格限期整改。
深化海事監管模式改革。海事部門要按照“精簡高效”原則,出臺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下放國際航行船舶進出口岸審批查驗等十一項審批項目,推動海事監管從事前審批向事中事后監管轉變,提升船舶運營效率;加快海事電子政務建設,將海事行政許可業務、航運安全技術服務等整合、簡化,實現海事業務架構集約化、便利化重組;支持沿海港口口岸對外開放,持續優化口岸直達環境,積極推進“單一窗口”建設,在口岸實行7天24小時服務制,并納入福建省口岸績效統一考核。
建立健全通航安全聯合執法機制。港口所在地設區市、縣(市、區)政府要建立由海事、港口(航道)、海洋漁業、公安邊防(海警)等相關涉水單位共同組成的通航水域聯合執法機制,按照“統一指揮、聯合行動、資源共享、密切配合”的原則開展執法,加大對轄區水域內“三無”船舶及非法養殖捕撈、非法采運砂、隨意傾倒廢棄物等影響通航安全的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整治力度,確保通航水域安全暢通。聯合執法機制的建立及實施情況納入對地方各級政府的“平安港口”“平安航道”績效考評。
以上措施從下發之日起執行,由省交通運輸廳、福建海事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各級政府要督促相關部門予以落實。
附件:1.推進沿海港口夜航工作任務分工
2.加強海上搜救應急能力建設任務分工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11月4日
附件1
推進沿海港口夜航工作任務分工
為加快解決制約福州港羅源灣港區可門作業區,湄洲灣港秀嶼、東吳、肖厝、斗尾港區等5個港區(作業區)夜航問題,推進上述港區盡快實現夜航,現將有關工作任務分工如下:
一、福州港羅源灣港區可門作業區2016年底實現夜航
(一)通航水域漁業養殖遷移
責任單位:連江縣、羅源縣人民政府
完成時限:2015年底前
(二)加強水域通航安全監管,加快VTS建設
責任單位:福州海事局、福州市人民政府
完成時限:2016年投入使用VTS
(三)增加航標配布
責任單位:省福州港口管理局、交通運輸部東海航海保障中心福州航標處
完成時限:2016年底前
(四)建立生產VHF系統
責任單位:福建華電可門發電廠
完成時限:2015年底投入使用
二、湄洲灣港秀嶼港區和東吳港區2015年底實現夜航
(一)清理航道邊緣的漁網,專供小型船舶等航行
責任單位:莆田市人民政府牽頭,聯合執法
完成時限:長期
(二)提供VTS助航服務,必要時提供海巡艇護航,整頓航行秩序,規范漁船、小型船舶在港內的捕魚、航行行為,對滿載5萬噸級以上大型船舶夜航時實施交通管制
責任單位:莆田海事局,其中莆田市人民政府配合規范漁船、小型船舶在港內的捕魚、航行行為
完成時限:長期
(三)增加航標配布
責任單位:省湄洲灣港口管理局、交通運輸部東海航海保障中心廈門航標處
完成時限:2015年底
(四)明確夜航限制條件
責任單位:莆田海事局、湄洲灣港引航站
完成時限:2015年底
三、湄洲灣港肖厝港區2017年底實現夜航
(一)加快湄洲灣三期航道建設進度,增設應急會船區和應急錨地
責任單位:省湄洲灣港口管理局
完成時限:2017年底
(二)聯合清障,保障航道暢通
責任單位:泉港區人民政府牽頭,聯合執法
完成時限:長期
(三)提供VTS助航服務,必要時提供海巡艇護航,整頓航行秩序,規范漁船、小型船舶在港內的捕魚、航行行為,對滿載5萬噸級以上大型船舶夜航時實施交通管制
責任單位:泉州海事局,其中泉港區人民政府配合規范漁船、小型船舶在港內的捕魚、航行行為
完成時限:長期
(四)商定另設軍艦系艇區
責任單位:泉港區人民政府
完成時限:2016年底
(五)增加航標配布
責任單位:省湄洲灣港口管理局、交通運輸部東海航海保障中心廈門航標處
完成時限:2016年底
(六)明確夜航限制條件
責任單位:泉州海事局、湄洲灣港引航站
完成時限:2015年底
四、湄洲灣港斗尾港區2015年底實現夜航
(一)聯合清障,保障航道暢通
責任單位:惠安縣人民政府牽頭,聯合執法
完成時限:長期
(二)提供VTS助航服務,必要時提供海巡艇護航,整頓航行秩序,規范漁船、小型船舶在港內的捕魚、航行行為,對滿載5萬噸級以上大型船舶夜航時實施交通管制
責任單位:泉州海事局,其中惠安縣人民政府配合規范漁船、小型船舶在港內的捕魚、航行行為
完成時限:長期
(三)優化航標配布
責任單位:省湄洲灣港口管理局、交通運輸部東海航海保障中心廈門航標處
完成時限:2015年底
(四)明確夜航限制條件
責任單位:泉州海事局、湄洲灣港引航站
完成時限:2015年底
附件2
加強海上搜救應急能力建設任務分工
一、完成《福建省海上搜救應急預案》修訂及海上搜救成員單位調整工作,健全福建省海上搜救廳際聯席會議制度
責任單位:福建海事局牽頭,海上搜救各成員單位配合
完成時限:2015年12月前
二、尚未建立沿海縣區海上搜救分中心的地方政府盡快建立沿海縣區海上搜救分中心
責任單位:漳浦縣、龍海市、云霄縣、詔安縣人民政府牽頭負責建立海上搜救分中心,漳州市海上搜救中心配合;霞浦縣、福安市、蕉城區人民政府牽頭負責建立海上搜救分中心,寧德市海上搜救中心配合;秀嶼區人民政府牽頭負責建立海上搜救分中心,莆田市海上搜救中心配合
完成時限:2016年12月前
三、建立平潭海上搜救中心
責任單位: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牽頭,福建省海上搜救中心、福州海上搜救中心、平潭海事處配合
完成時限:2016年12月前
四、根據我省港口發展規劃,科學評估現有海上應急救援資源,統一布局全省海上應急救援基地、救援船艇停靠點、救援待命點、直升機起降點等,以滿足海上應急救助快速反應的需要
責任單位:福建海事局牽頭,沿海各設區市地方政府、交通運輸部駐閩專業救助單位等配合。項目建設以國家投入為主,地方政府在用海、用地以及配套資金方面予以支持
完成時限:2016年12月前完成評估,2017年前啟動項目建設
五、加強搜救演練,不斷提高應急反應能力,確保全省海上人命救助成功率達到93%以上
責任單位:福建海事局
完成時限:長期
六、省、市、縣三級政府根據海上搜救年度工作任務需求將海上搜救經費納入預算,保障海上搜救需要;臨時性需要增加應急資金額度的,采用一事一報,個案處理審批的方式
責任單位:省、市、縣三級財政部門牽頭,省、市兩級海事部門配合
完成時限:長期
七、建立海上搜救獎勵補償制度,每年對海上搜救有功的單位、船舶及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責任單位:福建海事局、省財政廳
完成時限:長期
八、根據海事船艇參與海上搜救次數、時間及成效,給予適當的燃油補貼
責任單位:福建海事局牽頭,省財政廳配合
完成時限:長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