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第1號
頒布時間:2020-02-24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延長2020年2月份納稅申報期限有關事項的通知》(稅總函〔2020〕27號)要求,對因受疫情影響,到2020年2月28日仍無法辦理納稅申報或延期申報的納稅人,可在我市疫情得到控制或恢復正常工作秩序后10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說明正當理由,補辦延期申報手續并同時辦理納稅申報。稅務機關依法對其不加收稅款滯納金、不給予行政處罰、不調整納稅信用評價、不認定為非正常戶。納稅人應對其書面說明的正當理由的真實性負責。
特此通告。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
2020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