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財規〔2018〕12號
頒布時間:2018-08-15 00:00:00.000 發文單位:天津市財政局 天津市林業局
有關區財政局、林業主管部門:
為規范我市濕地生態補償資金管理,根據《天津市濕地保護條例》(津人發〔2016〕25號)、《天津市濕地生態補償辦法(試行)》(津政辦函〔2017〕160號)、《天津市濕地自然保護區規劃(2017—2025年)》(津黨發〔2017〕36號),我們制定了《天津市濕地生態補償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天津市財政局 天津市林業局
2018年7月16日
(聯系人:張少超;聯系電話:23303740-2401)
(此件主動公開)
天津市濕地生態補償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天津市濕地生態補償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天津市濕地保護條例》(津人發〔2016〕25號)、《天津市濕地生態補償辦法(試行)》(津政辦函〔2017〕160號)、《天津市濕地自然保護區規劃(2017—2025年)》(津黨發〔2017〕36號),按照我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天津市濕地生態補償資金是指由市財政預算安排的用于我市七里海、北大港、大黃堡、團泊四個濕地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緩沖區實施退耕還濕、退漁還濕工程流轉集體土地的補償資金。
第三條 補償資金管理和使用,應當遵循科學合理、安全規范、公開透明、注重實效的原則,堅持保護與補償相統一,促進建立完善我市濕地生態補償機制。
第四條 補償范圍:對七里海、北大港、大黃堡、團泊四個濕地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緩沖區實施退耕還濕、退漁還濕工程,流轉集體土地所發生的費用支出給予補償。
補償資金嚴禁用于發放行政管理人員的工資、津貼、獎金及福利;不得用于出國(境)、考察、接待及購置交通工具等行政管理支出;不得用于樓堂館所、辦公用房建設等支出;不得用于對個人的非生態環境保護性的補貼、補助、獎勵等。
第五條 補償標準:對符合補償條件的集體土地流轉,市財政按照每畝每年500元的標準進行補償。土地流轉費用高于500元的,超出部分由屬地區政府籌措解決。補償標準根據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土地流轉成本定期進行調整。
第三章 預算安排和資金撥付
第六條 補償資金納入市財政預算管理,有關區人民政府于每年9月30日前,完成對本區下年度流轉集體土地統計測算工作,向市林業局提出下年度補償資金申請,抄送市財政局。
第七條 有關區政府申請補償資金時,要上報資金申請報告,附資金申請匯總表(附件1)、資金申請明細表(附件2)、土地流轉協議復印件、區國土部門審核土地流轉面積證明材料。
第八條 市林業局對各區的補償申請進行審核匯總,提出下年度補償資金分配意見,于10月31日前函報市財政局。市財政局根據年度預算總體安排情況,將下年度補償資金預算提前下達有關區,待報市人大審批后批復有關區財政局。
第九條 各區財政局要會同有關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實際做好區級承擔補償資金預算管理工作,待預算年度開始后,及時將市和區級補償資金按規定程序撥付至集體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
第十條 有關區政府負責編制本區濕地生態補償資金使用情況報告,于預算年度的9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報市林業局、市財政局備案,作為市級補償資金結算、預算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的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 市林業局對各區的資金使用報告進行審核后,對照年度預算下達年度補助資金結算通知,抄送市財政局。對有關區補償資金出現結轉或不足的,市財政局在編制下一年度預算時統籌安排。補償資金形成的結余,按照我市結余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資金管理和監督
第十二條 各區濕地管理部門具體負責做好補償資金的申請、審核、匯總等工作。對補償資金申報全過程涉及的申請文件、表格、合同協議、國土部門證明、照片等資料進行系統整理和集中保存,并會同各鄉鎮政府對土地流轉和補償基本情況在村委會公示欄進行5個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三條 有關區政府是補償資金管理使用的責任主體,負責確定本區的濕地補償范圍和標準,加強對本區補償資金使用情況的管理、檢查、監督,規范補償資金的使用,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各區濕地管理部門要會同區財政局加強補償資金使用管理,結合本地實際建立健全資金管理制度,嚴格實行專賬核算、專人負責、專款專用。補償資金要通過銀行轉賬、一卡通等方式兌付,并將資金核發原始憑證按財務管理有關規定存檔。
第十五條 市林業局負責對各區補償資金的申請、審核、公示及使用等情況進行檢查,并會同市財政局按有關規定組織開展績效評價,評價結果與補償標準調整等事項掛鉤。
第十六條 補償資金申報、使用管理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或擠占、挪用、滯留資金等財政違法行為的,對相關單位及個人,按照《預算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追究法律責任。
市和區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補償資金審核、分配過程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或使用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紀違法行為的,按照《預算法》、《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有關區政府應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并報市財政局和市林業局備案。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