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財規〔2017〕25號
頒布時間:2018-01-22 00:00:00.000 發文單位:天津市財政局 天津市環境保護局
有關區財政局、環保局,濱海新區財政局、環境局:
為規范天津市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踐行綠色發展理念,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污染防治,改善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天津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津政辦發〔2015〕63號)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環境保護工作實際情況,市財政局、市環保局制定了《天津市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天津市財政局 天津市環境保護局
2017年12月29日
(此件主動公開)
天津市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天津市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踐行綠色發展理念,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污染防治,改善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天津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津政辦發〔2015〕63號)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環境保護工作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天津市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以下簡稱環保專項資金)是指由市財政預算安排,用于污染防治、生態保護、環境監管能力建設及運行等方面的專項資金。
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及其地方財政配套資金按照國家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三條 環保專項資金管理遵循民主決策、績效優先、公開透明、全程監管的原則。
第四條 環保專項資金由市財政局、市環保局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管理和監督。
(一)市財政局負責環保專項資金設立調整和撤銷的初步審核、會同市環保局制定資金管理辦法、組織預算編制、辦理資金撥付、實施監督檢查和重點績效評價等工作,以及到期或撤銷專項資金的清算等。
(二)市環保局負責環保專項資金設立、調整的前期論證、制定項目管理辦法和年度申報指南,提出預算安排建議,經市環保局局長辦公會議和局黨組會議集體審議通過后,編制項目補助資金計劃,負責監督專項資金的使用,以及跟蹤檢查、績效評價和信息公開等。負責確定各區申報的項目和市級監管能力建設及運行項目,明確補助資金來源、金額;對項目實施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與市財政局共同制定資金管理辦法。
(三)各區人民政府是本區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的責任主體。區環保局、區財政局按照職責分工組織項目申報、審查、管理、驗收、績效評價、信息公開,落實項目資金來源,核實土地、規劃等建設條件完備性和申報期間有無重大環境違法行為等,組織開展項目審計等工作,及時向市環保局、市財政局反饋項目進度和資金使用情況。
(四)項目承擔單位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不得弄虛作假和套取、騙取環保專項資金。不得以同一實施內容的項目重復申報或多頭申報財政補助資金。
第五條 支持范圍
(一) 環保專項資金采取專項補助(包括以獎促治、以獎代補及定額補助)和貸款貼息等方式對以下內容給予支持,且同一項目只能選擇一種支持方式。環保專項資金優先支持區財政予以補助的項目。
1.區域性污染防治項目;
2.污染源治理重點項目;
3.污染防治新技術、新工藝的開發、示范和推廣應用項目;
4.環境監管體系建設及運行項目;
5.國家規定和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污染防治、生態環境保護等項目。
(二)市環保局負責的環保專項資金項目評審、中期評估檢查和績效評價及環境監管體系建設及運行項目的驗收等。
第六條 環保專項資金不得用于環境衛生、綠化、新建企業的污染治理項目,以及與污染防治無關的其他項目。
第七條 補助標準
(一)以獎促治類項目,單個項目補助比例原則上不高于項目核定總投資的30%,且原則上不超過2000萬元。
(二)以獎代補項目、定額補助項目,市環保局會同市財政局根據項目類別制定相應的補助標準。
(三)貸款貼息項目,貼息期限為上一年度1月1日至上一年度12月31日,貼息利率不超過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幣借款基準利率。
(四)環境監管體系建設及運行項目,財政資金給予全額補助。各區申報的項目,原則上以各區財政投入為主,市財政補助資金一般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50%。
第八條 申請環保專項資金的項目原則上應坐落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項目承擔單位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在申請環保專項資金期間無重大環境違法行為。
第九條 區環保局、區財政局組織本區項目承擔單位申報項目,對通過審查的項目,按輕重緩急排序,匯總報送市環保局、市財政局。市環保局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環保專項資金項目進行評審。對通過評審的項目,函告市財政局,申請撥付專項資金;未通過評審的項目,告知區環保局、區財政局。
市環保局組織環境監管體系建設及運行項目申報評審。對通過評審的項目,函告市財政局,申請撥付專項資金;未通過評審的項目,告知項目申報單位。
第十條 通過評審的項目,市財政局根據市環保局確定的項目及資金計劃將資金撥付至區財政局,由區財政局按相關程序辦理補助資金撥付手續。
第十一條 項目實行合同制管理。資金計劃下達后,市環保局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環保專項資金項目合同。
第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應嚴格執行有關財務、招投標、政府采購等國家和我市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建立項目合同管理制度,按照規定的項目建設內容、工期、預算等履行合同,發揮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條 各區人民政府應監督其組織申報項目的實施進度和資金使用等情況,采取有效措施保證資金使用安全。
第十四條 各區申報的項目完工后,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照國家及我市竣工驗收的有關規定,一般在三個月內完成項目驗收,申請項目驗收的材料經區環保局審核后報送市環保局。
市級環境監管能力建設及運行項目完工后,市環保局一般應在三個月內組織完成項目驗收。
第十五條 市環保局對于項目單位違約、違規行為責令其限期整改,視情況對限期整改不能完成的項目下達撤項文件。市財政局依據市環保局撤項文件下達收回補助資金文件。
第十六條 各區人民政府組織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重點項目績效評價工作,并將績效評價報告報送市環保局、市財政局。
市環保局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環境監管體系建設及運行重點項目開展績效評價,并將績效評價結果報送市財政局。
第十七條 績效評價結果作為環保專項資金以后年度支持方向的重要依據。
第十八條 環保專項資金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市環保局在門戶網站定期發布環保專項資金項目申報指南,會同市財政局公開環保專項資金申報分配使用等情況。各區人民政府在本區門戶網站按照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公開項目相關情況。
第十九條 各區人民政府對項目的實施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項目實施過程中資金使用安全負責。
第二十條 各區人民政府、市財政局、市環保局按照職責分工采取有效的措施分別對環保專項資金的申報、審查、評審、撥付以及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跟蹤和監管,并按照信息共享原則,及時將相關資料提供審計部門。
第二十一條 實行環保專項資金管理責任追究機制
(一)資金使用單位要嚴格按照環保專項資金項目合同使用資金,對未按合同執行的,按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收回補助資金。
(二)資金使用單位在環保專項資金管理、使用過程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相應法律法規處理,追回補助資金,兩年內停止其申報資格,并向社會公開其不良信用信息。
(三)對違法違紀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