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財綜[2020]1號
頒布時間:2020-01-06 00:00:00.000 發文單位:四川省財政廳
省級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市(州)、擴權縣(市)財政局:
《四川省省級決策咨詢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四川省省級決策咨詢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推行和規范省級決策咨詢政府購買服務,加強新型智庫建設,促進黨委、政府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96號)、《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的意見》(川辦發[2014]67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決策咨詢政府購買服務,是指通過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把省級部門實施科學民主依法決策過程中所需的適宜由市場承擔的決策咨詢服務,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承擔,并根據合同等約定向其支付費用。
第三條 省級決策咨詢政府購買服務應當遵循預算約束、以事定費、公開擇優、合同管理、講求績效的原則。
第二章 購買主體、承接主體和購買內容
第四條 省級決策咨詢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主體(以下簡稱購買主體)是省級行政機關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省級事業單位。黨的機關、納入行政編制管理且經費由財政負擔的省級群團組織,可根據實際需要,按照本辦法規定購買決策咨詢服務。
第五條 承接省級決策咨詢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以下簡稱承接主體)包括在登記管理部門登記或經國務院批準免予登記的社會組織、按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應劃入公益二類或轉為企業的事業單位,依法在市場監管或行業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機構等社會力量。
第六條 承接主體應當符合政府采購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購買主體可以結合省級決策咨詢服務項目的特點,規定承接主體的具體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承接主體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第七條 省級決策咨詢政府購買服務包含以下已納入四川省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的內容:
(一)省級部門提供的部分行業規劃、行業調查、行業統計分析等技術性公共服務事項;
(二)省級部門履職所需的課題研究、政策(立法)調研和草擬論證、戰略和政策研究、綜合性規劃編制、標準評價指標制定、社會調查、監督檢查、政策評估、績效評價、項目評審等輔助性事項;
(三)其他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省級決策咨詢服務事項。
第八條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涉及國家安全、保密事項以及司法審判、行政行為等不適合向社會力量購買的決策咨詢服務事項,省級部門不得向社會力量購買。
第三章 購買預算管理
第九條 購買主體應綜合考慮決策咨詢服務項目需求和特點等因素,合理測算所需經費預算,按規定程序審批后納入年度部門綜合預算統籌安排。屬于政府采購的,應編制政府采購預算。
第十條 對預算已安排資金且明確通過購買服務方式提供的決策咨詢服務項目,按相關規定執行;對預算已安排資金但尚未明確通過購買服務方式提供的決策咨詢服務項目,執行中可根據實際情況按規定程序調整后通過購買服務方式實施。
第四章 購買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條 省級決策咨詢政府購買服務屬于政府采購的,購買主體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采購等方式,依法確定承接主體。
省級決策咨詢政府購買服務不屬于政府采購的,購買主體可通過公平競爭擇優選擇的方式確定承接主體。
第十二條 省級決策咨詢政府購買服務遵循以下程序:
(一)確定購買項目。購買主體應根據工作需要和決策咨詢服務內容,提出年度購買決策咨詢服務項目需求,并按規定程序申報財政預算資金。
(二)制定購買計劃。購買主體應依據預算批復編制決策咨詢政府購買服務實施計劃,明確擬購買項目基本情況、購買方式和購買時間等內容。
(三)組織實施采購。購買主體應嚴格按照政府購買服務管理相關規定確定承接主體,與承接主體簽訂合同。合同應明確購買服務的范圍、標的、數量、質量、服務期限、績效目標、績效指標、指標權重、資金支付方式、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購買需求具有相對固定性、延續性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決策咨詢服務項目,在年度預算能保障的前提下,可以購買不超過三年的服務,簽訂不超過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購買服務合同。
(四)加強合同管理。購買主體應加強合同管理,督促承接主體嚴格履行合同,及時了解掌握項目實施進度,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管理有關規定和合同執行進度支付款項。承接主體應按合同約定提供服務,按時完成服務項目任務,保證服務數量、質量和效果,嚴禁轉包行為。
(五)項目驗收結算。購買主體對承接主體嚴格履行完成合同義務情況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購買主體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管理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支付款項。屬于政府采購的項目,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組織履約驗收。
第五章 績效和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購買主體應當加強省級決策咨詢政府購買服務績效管理,對經濟社會發展影響較大、涉及出臺重大政策的決策咨詢服務,應當組織開展績效評估。
第十四條 購買主體應當科學設置績效目標,充分反映項目實施在一定期限內達到的產出和效果。績效目標至少應包括總體目標、績效指標和績效指標值,總體目標應合理合規、指向明確、表述精準,績效指標應聚焦核心、突出重點、簡便易行,績效指標值應依據充分、細化量化、操作可行。
購買主體應當切實加強過程監管,定期對績效目標實現程度進行跟蹤分析,開展績效監控,確保績效目標如期實現。
購買主體應加強績效評價結果應用,健全評價結果反饋制度。
第十五條 承接主體應當建立省級決策咨詢政府購買服務項目臺賬,依照有關規定或合同約定記錄保存,并向購買主體提供項目實施相關重要資料信息。
承接主體應當嚴格遵守相關財務管理規定,規范管理和使用購買決策咨詢服務項目資金,接受并配合相關部門對資金使用情況、績效目標實現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十六條 建立完善由購買主體、服務對象及第三方參與,自評和外部評價相結合的績效評價體系,重點對購買服務數量、質量和資金使用績效等進行評價。積極推進第三方評價,堅持過程評審與結果評價、短期效果與長遠效果評價、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評價相結合,確保評價工作的全面性、客觀性和科學性。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省人大、政協、監察、審判、檢察、民主黨派機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各市(州)、擴權縣(市)財政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級決策咨詢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四川省財政廳
2020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