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縣(市、區)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各市(州)、縣(市、區)稅務局,各市(州)、縣(市、區)退役軍人事務局: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稅務總局、退役軍人事務部聯合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1號),支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經省政府同意,結合我省實際,就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下同)內按每戶每年144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二、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9000元。
三、上述稅收優惠政策的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納稅人在2021年12月31日未享受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四川省財政廳 四川省國家稅務局 四川省地方稅務局 四川省民政廳關于明確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川財稅[2017]16號)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
四川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
四川省退役軍人事務廳
2019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