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醫保規[2020]1號
頒布時間:2020-03-03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 四川省財政廳 四川省醫療保障局
各市(州)人民政府:
為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有關決策部署,切實減輕企業負擔,支持企業復工復產,根據國家醫保局、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階段性減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0]6號)要求,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我省階段性減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職工醫保)單位繳費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2020年2月至6月,統籌基金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大于6個月的統籌地區,對職工醫保單位繳費部分實行減半征收;統籌基金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小于6個月的統籌地區,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根據基金運行情況和實際工作需要,自行確定是否減征和減征期限。實行減征的統籌地區必須確保基金收支中長期平衡和待遇及時足額支付。減征期間,不影響參保人員享受醫保待遇。
二、實施統一減征5個月的統籌地區,減征對象為各類企業、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各類社會組織。不包括機關事業單位、以個人身份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自行確定減征的統籌地區,減征對象不得突破上述對象范圍。
三、已經實施階段性降低單位費率的統籌地區,應恢復至階段性降低前的單位費率后,按照本通知精神實施減半征收。延期繳納政策按照川人社辦發[2020]22號文件有關規定繼續執行。
四、各統籌地區要切實加強基金管理,做好統計監測,跟蹤分析基金運行情況,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管控制度運行風險,確保基金收支中長期平衡。減征產生的統籌基金收支缺口由統籌地區自行解決。
五、醫保經辦機構要嚴格按照減征政策厘清減征對象,保證減征政策及時有效精準落地;確保參保人醫保待遇支付,做好個人權益記錄,保障個人權益不受影響;按時足額向醫療機構撥付費用,確保醫療機構正常運行;積極協調人社部門做好醫保費征收系統調改和費率參數設置等工作;對于已經繳納減征時段醫保費的地區,應協調人社、稅務部門做好抵扣處理;不斷優化辦事流程,拓寬辦事渠道,以減輕參保單位事務性負擔。參保單位應依法履行代扣代繳個人繳費義務。
各地要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做好相關工作。實行統一減征和自主決定實施減征政策的統籌地區,自收到本文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印發本地具體實施細則,并報省醫保局、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備案。各級醫療保障、財政、稅務等部門要加強協同,切實履職,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間的醫療保障各項工作,確保政策落實到位,重要情況及時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