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財規[2020]6號
頒布時間:2020-07-09 00:00:00.000 發文單位:四川省財政廳 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廳 四川省廣播電視局
各市(州)、擴權縣財政局、文化和旅游局、廣播電視局:
為加強四川省音樂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結合工作實際,我們對原《四川省財政廳 四川省文化廳 四川省新聞出版廣電局關于印發<四川省音樂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川財教[2017]30號)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四川省音樂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四川省音樂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我省音樂產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關于大力推進我國音樂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新廣出發[2015]81號)及財政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四川省音樂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音樂產業資金”)是指由省財政預算安排,用于支持音樂產業發展的資金。
第三條 音樂產業資金支持對象為依法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納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已納入全省文化產業統計的文化企業及從事音樂產業相關工作的事業單位實施的音樂產業項目。
第四條 音樂產業資金由財政廳、文化和旅游廳、省廣播電視局共同管理,具體由文化和旅游廳牽頭。
第五條 音樂產業資金采取項目法分配。資金分配按照“突出重點、統籌兼顧、公開透明、科學規范”的原則,通過專家評審、社會公示的競爭立項方式確定。
第二章 支持范圍
第六條 音樂產業項目堅持社會效益放在首位、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主要用于:
(一)支持傳統音樂產業與科技、旅游、體育等融合創新發展,實現技術進步、業態升級及數字化發展;
(二)支持音樂企業孵化、產業聚集和大型專業音樂平臺建設;
(三)支持原創音樂作品創作出版、版權保護、版權交易和宣傳推廣;
(四)支持在四川制作或實施、反映巴蜀特色、宣傳四川文化、提升四川形象的音樂品牌;
(五)支持四川民族音樂樂器研發、生產、制造;
(六)支持音樂產業專業人才發掘、培養、培訓及引進;
(七)財政廳、文化和旅游廳和省廣播電視局確定的其他音樂產業發展項目。
第七條 已獲得其他省級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本項資金不再重復支持。
第三章 支持方式與標準
第八條 音樂產業資金支持方式主要包括:
(一)項目補助。對企事業單位已啟動實施并具有良好社會經濟效益和示范作用的音樂產業項目,給予適當補助。單個項目補助年度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二)融資利息補貼。對企事業單位通過銀行、基金、信托等金融機構融資實施音樂產業項目所發生的融資利息給予補貼。補貼額度根據銀行同期貸款基礎利率確定。單個企事業單位融資利息補貼年度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三)績效獎勵。主要獎勵:國內外知名品牌領軍音樂企業在川注冊設立地區總部,音樂創作、演唱、制作、經紀等領域的品牌領軍音樂人才在川注冊音樂企業,以及川內企業投資音樂產業項目,開展音樂推廣活動成效顯著的;省內音樂作品在國際、國內有影響力的重大賽事活動獲得名次獎項的;省內音樂企事業單位創作生產的音樂產品在國內外巡演,宣傳四川,提升四川形象有重大影響力的;對四川打造原創音樂基地做出突出貢獻的企事業單位。單項獎勵年度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四)財政廳、文化和旅游廳和省廣播電視局確定的其他方式。
第四章 申報與審批
第九條 每年9月底前文化和旅游廳、省廣播電視局會同財政廳確定下一年度音樂產業資金支持重點和方向,發布下一年度項目申報指南,征集音樂產業項目。
第十條 每年10月底前,市(州)和擴權縣下一年度項目申報材料,經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匯總后報文化和旅游廳、省廣播電視局和財政廳;省級單位項目申報材料,直接報文化和旅游廳、省廣播電視局和財政廳。項目申報單位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符合性、完整性負責。
第十一條 申報材料主要包括:資金申請報告、績效目標表、申報單位資質證明材料及項目針對性材料。其中:
資質證明材料包括: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事業單位登記證)、稅務登記證、上一年度審計后財務報表等材料的復印件。
項目針對性材料包括:申請項目補助的,提供項目實施規劃、相關批準立項文件及前期投入憑據的復印件;申請貸款貼息的,提供銀行貸款合同和付息憑證的復印件;申請績效獎勵的,需提供相關證明文書和原始憑證的復印件。
各項資料復印件需加蓋申報單位公章鮮章。
第十二條 文化和旅游廳根據申報情況建立項目庫,會同省廣播電視局組織專家評審,并按規定向社會公示。
第十三條 每年11月底前,文化和旅游廳會同省廣播電視局根據評審及公示結果,提出下一年度音樂產業資金安排建議方案,商財政廳后按程序報省領導審批。方案經批準后,財政廳按照財政預算和國庫管理的規定下達預算、撥付資金。音樂產業資金提前下達比例不低于70%。
第五章 資金監管與績效管理
第十四條 市縣財政部門收到音樂產業資金預算后,應當根據本辦法規定,結合地方財力,商同級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時間、程序撥付下達音樂產業資金。分配結果應按照政府預算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和省對下轉移支付管理制度向社會公開。
第十五條 音樂產業資金支付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結轉結余資金按照財政預算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音樂產業資金使用中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按照政府采購有關法律制度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批復項目和績效目標組織項目實施,原則上不作調整。如有特殊原因確需調整的,應當逐級報文化和旅游廳、省廣播電視局和財政廳同意。
第十八條 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市(州)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承擔所轄地區資金項目的監督管理職責;文化和旅游廳承擔省級資金項目的監督管理職責。按照“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項目單位要將音樂產業資金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并承擔管理使用責任。
第十九條 各級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和資金使用單位要全面落實預算績效管理主體責任,建立項目績效評估機制、強化預算績效管理,做好績效運行監控,開展績效評價和結果應用。文化和旅游廳負責牽頭制定音樂產業資金績效評價實施方案,會同省廣播電視局對績效目標進行全過程跟蹤和監管,組織音樂產業資金的績效自評和監督檢查,并將績效評價報告報財政廳備案。市、縣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構建全過程的預算績效管理機制,不斷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并按照規定做好信息公開工作。財政廳將圍繞經費管理使用情況,適時開展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績效評價或監督檢查情況進行抽查。績效評價或監督檢查結果將作為音樂產業資金預算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條 文化和旅游廳、省廣播電視局負責音樂產業資金定期評估、調整和退出工作,于每年9月上旬,結合政策規定、績效情況等提出對音樂產業資金的取消或調整的建議報財政廳。
第二十一條 音樂產業資金實行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和截留,依法接受審計、監察機構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 各級財政、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單位、相關工作人員在音樂產業資金審批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資金、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或項目)分配資金、擅自超出規定的范圍或標準分配專項資金等,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權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原《四川省財政廳 四川省文化廳 四川省新聞出版廣電局關于印發<四川省音樂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川財教[2017]30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財政廳會同文旅廳、省廣播電視局負責解釋。
四川省財政廳
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廳
四川省廣播電視局
2020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