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2020年第6號
頒布時間:2020-04-30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
為進一步做好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根據《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4號公布)相關規定,現將重大稅務行政處罰案件審理標準公告如下。
一、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審理標準
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稽查局立案查處的擬處應補繳稅款1倍以上(含1倍)的罰款且罰款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的案件。
二、國家稅務總局各市(州)稅務局審理標準
(一)成都市稅務局稽查部門立案查處的擬處應補繳稅款1倍以上(含1倍)的罰款且罰款金額在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的案件;
(二)自貢、攀枝花、瀘州、德陽、綿陽、廣元、遂寧、內江、樂山、南充、宜賓、廣安、達州、巴中、雅安、眉山、資陽市稅務局稽查部門立案查處的擬處應補繳稅款1倍以上(含1倍)的罰款且罰款金額在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的案件;
(三)阿壩、甘孜、涼山州稅務局稽查部門立案查處的擬處應補繳稅款1倍以上(含1倍)的罰款且罰款金額在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案件。
本公告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
202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