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財資環[2019]64號
頒布時間:2019-12-3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四川省財政廳
各市(州)及擴權縣財政局、自然資源局,省級有關單位:
現將《四川省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四川省財政廳
四川省自然資源廳
2019年12月31日
四川省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地質災害防治資金分配,加強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切實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四川省地質環境管理條例》《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地質災害防治資金(以下簡稱“地災防治資金”)是指省級財政通過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的專項用于支持全省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資金。
中央按因素法分配給我省的同類資金,除中央有特別規定外,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地質災害防治項目的立項、組織實施、績效自評及竣工驗收等,協助財政部門做好財務監督管理和重點績效評價等工作;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專項資金預算下達、資金撥付、財務監督管理和重點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四條 地災防治資金的分配、使用和監管遵循“以人為本、權責明確、預防為主、綜合防治”的原則。
以人為本。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將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放在首位。
權責明確。本項資金原則上支持自然因素引發的地質災害防治相關工作。應當由鐵路、公路、航道、水利、市政等相關主管部門負責防治的地質災害,不得納入本項資金支持范圍;廠礦企業負責防治的地質災害按照“誰引發、誰治理”“誰受益、誰治理”的原則,防治費用由相關責任單位承擔。
預防為主。將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重點從災后治理轉移到災前預防,重點支持調查排查、監測預警、避讓搬遷、地質災害防治能力建設及技術支撐等工作。
綜合防治。地質災害防治以不斷提高自然災害綜合防治能力為基礎,統籌開展地質災害綜合防治體系建設,包括地質災害相關公益性、基礎性工作以及工程治理等。
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責任主體是各級地方人民政府,相關的防治工作實行分級負責制。
第二章 支持范圍與分配方法
第五條 本項資金專項用于地質災害綜合防治能力建設相關支出,主要包括:
(一)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包括各型治理工程、排危除險工程、綜合整治工程及完工工程后期管護等。
(二)地質災害易發區群眾防災避險搬遷安置與地質災害隱患專職監測。
(三)地質災害防治相關公益性、基礎性工作。包括專項規劃編制、調查評價、巡查排查、監測預警、防治能力建設與科技支撐等。
(四)省委、省政府確定的其他支出。
第六條 特大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所需經費原則上由省級財政統籌安排解決(重特大自然災害除外),相關征地拆遷費用按核定標準計算的預算金額包干使用,不足部分由項目所在地政府自籌解決[(特大型地質災害防治(隱患)分級劃分標準見附件1])。
第七條 地災防治資金采用項目法、定額補助法、因素法等進行綜合分配。其中:省級負責實施項目以及特大型地質災害工程治理采用項目法分配;地質災害易發區群眾防災避險搬遷安置及專職監測補助經費采用定額補助法分配,按規定標準和年度任務量如實計算;其余按因素法計算分配。
自然資源廳、財政廳根據黨中央、省委省政府重點工作部署,參考根據省、市(州)地質災害防治實施方案確定的任務量、地質災害防治資金投入情況、上年度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績效等綜合確定各市(州)、縣(市、區)補助金額。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地質災害威脅危害情況、重點隱患狀況、上年度受災情況、規劃工作任務、項目成熟度及上一年度工作績效評價結果等,權重分別為10%、20%、10%、40%、10%、10%,同時考慮各地財政困難程度、中央及省委省政府有關要求和汛期防治工作實際等對測算結果進行調整。其中第一年不考慮績效評價因素,相關權重平均分配到其他因素中。
第八條 按省政府有關規定,地災防治專項資金須預留一定比例的資金,待汛期結束后再視情況分配。
第三章 資金申請與預算下達
第九條 按項目法分配的資金由自然資源廳根據有關規定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綜合考慮年度資金安排規模、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及可行性等提出項目建議,商財政廳確定資金安排年度計劃。需要立項批復和專家論證的,須事先完成前期相關工作。對擬支持的項目,由財政廳委托省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實施預算評審,并依據評審結果按程序報批后下達預算。
第十條 按定額補助法和因素法分配的資金由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向自然資源廳和財政廳報送年度工作任務量和績效目標。自然資源廳會同財政廳根據年度資金安排規模和中央及省委、省政府有關決策部署等確定各地年度工作任務量和績效目標,依據本辦法有關規定計算補助資金額度,并按程序報批后下達預算。
第四章 監督管理與績效評價
第十一條 地災防治資金支付按照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涉及政府采購的,按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特大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實施過程中,應嚴格執行已批準的施工圖設計和預算,原則上不得變更。特殊原因確需變更的,Ⅰ類變更由財政廳負責投資額變動的審查確認,Ⅱ類變更由市(州)財政部門負責投資額變動的審查確認(施工圖設計變更類型劃分見附件2)。
第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地災防治資金的監督管理,按要求逐步建立資金監測管理機制,并對地災防治資金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排危除險、綜合整治項目的預算編制與審核應嚴格執行《四川省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概(預)算標準》等規范。市縣財政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采取有力措施,督促有關單位切實加快地質災害防治項目預(結)算審查(計)進度,及時辦理竣工財務決算。
第十四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須在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工程價款結算確認方式和爭議解決方式,并在工程價款結算中嚴格按約履行各自義務。
第十五條 省級公益性、基礎性項目的決算(結題)納入部門(或單位)年度決算管理,財政廳不單獨批復;市縣地質災害治理項目(含特大型)的竣工財務決算及公益性、基礎性項目結題審批工作由市縣財政部門商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自行確定。
第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結轉結余資金管理,及時盤活存量資金,充分發揮資金使用效益。項目實施形成的結余資金按照中央和省有關規定由同級財政收回;逾期未下達的預算指標和未按規定收回使用的結余資金由財政廳收回,另作安排。
第十七條 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形成的資產全部交由當地政府管理和維護,其中地質災害治理工程不作固定資產處理,省級能力建設等形成的資產由承擔單位負責管護。
第十八條 各級各部門及項目建設單位要嚴格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中發[2018]34號)有關規定,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實施全面預算績效管理,按照下達的績效目標組織開展績效運行監控。績效管理中發現違規使用資金、損失浪費嚴重、低效無效等重大問題的,應當按程序及時向上一級財政部門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 省級負責實施項目由自然資源廳組織績效自評,自評結果報送財政廳。財政廳根據資金安排情況及自然資源廳自評情況組織抽評。省以下其他地質災害防治項目由各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績效自評,同級財政部門組織抽評,自評、抽評情況及綜合考評得分分別報財政廳和自然資源廳。財政廳會同自然資源廳根據各地自評及抽評情況組織重點績效評價并綜合打分。績效評價結果作為次年分配地災防治資金的重要依據之一(績效考評表格式見附件3)。
第二十條 各市(州)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于每年2月底前(上年度報告)和7月25日前(半年報告)向財政廳和自然資源廳書面報告地質災害防治項目實施和資金籌集、使用、管理、績效評價等情況(含擴權縣)(書面報告模板和附表格式見附件4、5)。
第二十一條 省級和地方各級部門應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及時公開本資金的分配、績效評價等信息。
第二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項目承擔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以及弄虛作假、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貪污挪用等的,視情節輕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四川省財政廳會同自然資源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四川省國土資源廳 四川省財政廳關于全面加強地質災害綜合防治體系建設項目和資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國土資發[2017]84號)中涉及資金管理的內容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四川省財政廳辦公室 2019年12月31日印發
附件:
1.特大型地質災害防治(隱患)分級劃分標準
2.四川省特大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施工圖設計變更類型劃分
3.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年度績效考評表
4.地質災害防治綜合績效評價報告(模板)
5.地質災害防治年度績效目標完成情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