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21-04-02 發文單位: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
為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服務經濟高質量發展,提高破產案件辦理效率,為困境企業重整創造條件,降低市場主體退出成本,確保稅收債權依法清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結合企業破產處置工作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優化稅收征管流程
(一)辦理權限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其指定的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破產申請裁定書、指定管理人決定書、管理人介紹信,以破產企業(指進入破產程序的企業,下同)名義至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涉稅事宜。
(二)稅務查詢
管理人可申請查詢破產企業納稅申報、稅款繳納和接受處罰等涉稅信息?,F場辦理查詢業務的,管理人可以在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注銷清稅業務專窗(專區)申請查詢,主管稅務機關即時予以辦結,特殊情況需要延后回復的,原則上不得超過3個工作日。
網上辦理查詢業務的,管理人可登陸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電子稅務局申請查詢。如管理人未掌握破產企業登錄密碼,可以在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申請辦理密碼重置。
(三)政策咨詢
稅務機關為管理人提供辦理破產相關稅收政策的咨詢服務,管理人可通過12366納稅服務熱線、辦稅服務廳現場咨詢室、相關稅務人員等渠道對有關稅收政策進行咨詢。
重大破產涉稅事項,主管稅務機關納稅服務部門為牽頭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征管科技部門、稅政部門、法制部門和稅源管理部門,解答管理人涉稅問題咨詢。對于難以答復的疑難問題,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向上級稅務機關請示后,及時予以答復。
管理人或企業制定重整計劃草案,管理人制定分配方案、進行資產處置等,可以書面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對相關內容提供稅收測算,主管稅務機關依法予以支持,及時予以答復。
(四)非正常戶解除
企業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前被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的,管理人就企業逾期未申報行為接受處罰,并補辦納稅申報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對稅款、滯納金、罰款向管理人申報債權,并按規定解除企業的非正常戶認定。
主管稅務機關在稅收債權申報時,如發現企業的稅務登記狀態為非正常戶的,一并通知管理人在債權申報截止日前辦理相關涉稅處理事項。
(五)納稅申報
管理人據實補辦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前企業未辦理的納稅申報,未發現企業有應稅行為的,可暫按零申報補辦納稅申報。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前,企業發生稅收違法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理、處罰的,主管稅務機關依法作出行政處理、處罰決定,并將企業應補繳稅(費)、滯納金、罰款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債權申報,依法受償。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后,經人民法院許可或債權人會議決議,企業因繼續營業或者因破產財產的使用、拍賣、變現所產生的應當由企業繳納的稅(費),管理人以企業名義按規定申報繳納。相關稅(費)依法按照共益債務或者破產費用,由破產財產隨時清償,主管稅務機關無需另行申報債權,由管理人直接申報繳納。
(六)發票領用
破產企業應當接受稅務機關的稅務管理,管理人負責管理企業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由管理人代表破產企業履行法律規定的相關納稅義務。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后,企業在破產程序中因繼續履行合同、生產經營或者處置財產確需使用發票的,管理人可以以企業名義到主管稅務機關申領、開具發票,按規定繳納稅款。主管稅務機關在督促企業就新產生的納稅義務足額納稅的同時,按照有關規定滿足其合理發票領用需要,不得以破產企業存在欠稅情形為由拒絕。
管理人發現企業的稅控設備、發票等在接管前有丟失情形的,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備,并以企業名義按照規定辦理掛失、補辦等手續。
管理人應當妥善管理發票,不得發生丟失、違規開具等情形,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七)清算期間企業所得稅處理
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企業破產后,企業終止經營活動的,應進行企業清算所得稅處理。管理人可通過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電子稅務局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清算備案,無需提交附列資料。
對于經營期內未預繳的企業所得稅按規定預繳申報,并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同時,以整個清算期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年度計算清算所得,期間不需要再進行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完成清算申報。
(八)重整與和解中的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
對于破產企業根據資產處置結果,人民法院裁定批準或認可的重整計劃、和解協議確定或形成的資產損失,依照稅法規定進行資產損失扣除。主管稅務機關對破產企業提交的與此有關的申請材料應快捷審查,便利辦理。
(九)稅款入庫與退庫
在破產企業財產分配時,管理人持人民法院關于財產分配的裁定書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款入庫手續。
主管稅務機關在征收管理中發現破產企業有可以申請退稅的情形,應當告知管理人。
(十)稅務注銷
企業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清算程序裁定書向稅務機關申請企業稅務注銷,主管稅務機關即時出具清稅文書,按照有關規定核銷“死欠”,不得違反規定要求額外提供證明文件,或以稅款未獲全部清償為由拒絕辦理。
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設置注銷清稅業務專窗(專區),受理企業破產清算注銷業務,實現專人負責,一窗通辦。
二、服務企業破產重整
(一)稅務信息變更
企業在重整過程中因引進戰略投資人等原因確需辦理稅務登記信息變更的,向設立登記管理部門申報辦理變更登記,稅務機關接收設立登記管理部門變更信息,經企業確認后即時更新相關信息。對于無需設立登記管理部門采集的變更信息,企業可直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登記。
企業因原法定代表人犯罪等列入重大風險防控企業名單,導致企業重整時無法辦理稅務信息變更的,可由管理人以企業名義辦理稅務信息變更。
(二)納稅信用修復
重整或和解程序中,稅務機關依法受償后,管理人或破產企業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納稅信用修復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根據人民法院出具的批準重整計劃或認可和解協議的裁定書評價其納稅信用級別。已被公布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的上述破產企業,經稅務機關確認后,停止公布并從公告欄中撤出,并將相關情況及時通知實施聯合懲戒和管理的部門。
稅務機關可充分運用與銀行間的納稅信用應用機制,將評價結果經企業授權后向相關銀行開放查詢。
三、落實稅收優惠政策
(一)破產清算事項
依法進入破產程序的企業納稅確有困難的,管理人可以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后,按現行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
(二)破產重整及和解事項
企業在破產過程中,實施資產重組,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貨物、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符合規定條件的,不征收增值稅。
企業在破產過程中,發生重組業務,符合規定條件的,可適用企業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
企業在破產過程中,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享受改制重組有關契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優惠政策。
管理人認為企業符合國家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咨詢或者申請,由主管稅務機關按規定做好政策輔導或者落實。
四、依法清收稅收債權
(一)稅收債權申報
人民法院或管理人自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25日內,書面通知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稅收債權。無法確定主管稅務機關的,人民法院或管理人可以書面通知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應當協助確定并通知主管稅務機關。
主管稅務機關收到債權申報通知后,應當在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依法申報企業所欠稅(費)、滯納金、罰款,以及因特別納稅調整產生的利息等,同時提供收取債權分配款的賬號。企業所欠稅(費)、滯納金、罰款,以及因特別納稅調整產生的利息,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為截止日計算確定。其中企業所欠滯納金、因特別納稅調整產生的利息按照普通破產債權申報。未在債權申報期限內申報的稅收債權,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
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稅收債權時,應當列明所申報債權的稅(費)種、稅率(征收率)、性質以及計算依據等。
(二)債權登記及審查確認
管理人應當對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的債權申報材料進行登記造冊,詳盡記載申報債權額、申報債權的證據、優先權情況、申報時間等事項,對申報的稅收債權進行審查,編制債權表,供利害關系人查閱。
因企業破產程序中欠繳稅(費)、滯納金、罰款和因特別納稅調整產生的利息的債權性質和清償順序不同,稅務機關依法受償欠繳稅(費)、滯納金、罰款和因特別納稅調整產生的利息辦理入庫時,按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執行。
(三)稅收債權核對
企業或者其他債權人對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的稅收債權有異議的,管理人應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反饋。主管稅務機關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重新申報稅收債權;認為異議不成立的,應當向管理人提供異議部分稅收債權的計算方式和征收依據,以便管理人核對。
管理人對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的材料核對后不予認可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債權人會議核查結束后15日內向審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債權確認之訴。
(四)積極行使表決權
主管稅務機關作為債權人,應當參加債權人會議,依法行使表決權。
重整案件中,欠繳稅款和滯納金的債權分別編入稅款債權組和普通債權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分別行使表決權。
(五)依法核銷破產企業欠繳稅款
主管稅務機關在破產清算程序中依法受償破產企業欠繳的稅款本金、滯納金、罰款后,應當按照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的財產分配方案中確定的受償比例,辦理欠繳稅款本金、滯納金、罰款的入庫,并依法核銷未受償的稅款本金、滯納金、罰款。
五、其他涉稅事項
(一)稅務檢查
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后,稅務機關此前已經啟動尚未辦結的稅務檢查程序可繼續開展;一般不再啟動新的稅務檢查程序,但發現重大違法線索必須查處的情形除外。
(二)行政強制
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前稅務機關已對企業財產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持受理破產申請裁定書和指定管理人決定書,依法向有關部門、金融機構申請解除對破產企業財產的稅收保全措施。稅收保全措施解除后,管理人應當及時通知原采取保全措施的稅務機關。
稅務機關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前已對企業財產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的,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九條的規定中止執行程序,并將企業財產移交給管理人。
人民法院裁定駁回破產申請,或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裁定終結破產程序的,應當及時通知原已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并已依法解除的稅務機關按照原順位恢復相關稅收保全措施。在已依法解除保全措施的稅務機關恢復保全措施或者表示不再恢復之前,人民法院不得解除對企業財產的保全措施。
(三)管理人履職身份認可
稅務機關應當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行職務。因企業公章遺失、未能接管等原因,無法在向稅務機關提交的相關文書材料中加蓋企業公章的,由管理人對該情況作出書面說明,加蓋管理人印章即可。
因稅收管理要求必須使用破產企業印章而管理人未能接管破產企業印章的,管理人可以憑人民法院出具的相關文書重新制作印章。
(四)管理責任
因管理人代表企業辦理涉稅事項時未遵守稅收法律、法規,造成企業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整改。對拒不改正或未勤勉盡責履行代企業進行納稅申報義務的管理人,主管稅務機關可將有關情況通報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管理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