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21-05-28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
一、公告的背景
2019年12月15日,《國務院關于同意在石家莊等24個城市設立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的批復》(國函〔2019〕137號)中同意包括四川省瀘州市在內的22個城市設立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以下簡稱“綜試區”);2020年4月27日,《國務院關于同意在雄安新區等46個城市和地區設立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的批復》(國函〔2020〕47號)中同意包括四川省德陽市和綿陽市在內的46個城市設立綜試區。至此,四川省已獲批成都、瀘州、德陽、綿陽4個綜試區。為進一步促進跨境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培育貿易新業態新模式,規范統一電子商務出口企業零售出口貨物免稅管理,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商務部 海關總署關于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03號)規定制發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一)明確適用范圍為四川省內綜試區零售出口貨物的免稅管理。
(二)明確四川省內綜試區電子商務出口企業零售出口未取得有效進貨憑證的貨物,同時符合所列條件的,試行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政策。
(三)明確綜試區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應當單獨核算出口貨物銷售額,并在免稅業務發生的次月(按季度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的為次季度)辦理納稅申報時,據實填報免稅銷售額。
三、公告的施行時間
本公告自2021年5月30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
2021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