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20-09-23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稅務局
一、關于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的征收范圍等規定
本公告明確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范圍內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汽、柴油的成品油生產經營企業為風險準備金繳納義務人,需向注冊登記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風險準備金。
本公告對滿足匯總繳納條件的企業如何進行申報進行了明確。繳納義務人有兩個及以上從事成品油生產經營企業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匯總繳納,并由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二、關于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的征收期限
本公告明確了風險準備金征收期限的一般性規定,繳納義務人原則上按季申報繳納風險準備金。按季繳納確有困難的,可按年繳納。按季繳納的,繳納義務人應當于季度終了2個月內申報并繳納應繳費款,按年度繳納的,應當于次年2月底前申報繳納應繳費款。同時明確2020年度一、二季度應繳的風險準備金應在2020年10月底前完成申報、繳納。
三、關于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的辦理渠道
本公告明確了申報繳納風險準備金的辦理渠道。繳納義務人可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場所)或登錄國家稅務總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電子稅務局()辦理風險準備金申報繳納事宜。
四、關于公告施行時間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工作要求,為按時在2020年10月底前完成一、二季度應繳的風險準備金申報繳納,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