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21-07-3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
按照《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4號公布,第51號修正)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現將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重大稅務行政處罰案件標準公布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重大稅務行政處罰案件是指擬追繳稅款1000萬元以上并擬作出行政處罰的案件。
本公告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