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財稅[2020]36號
頒布時間:2020-09-18 00:00:00.000 發文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 廣西壯族自治區自然資源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水利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應急管理廳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稅務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水利局、應急管理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和《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廣西壯族自治區資源稅具體適用稅率等事項的決定》,加強廣西資源稅征收管理,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廣西資源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意外事故、自然災害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會同相關專業部門或其授權機構認定,伴生礦、低品位礦(尚難利用礦)、尾礦由自治區自然資源部門或其授權機構認定。
二、對發生爭議的原礦、選礦、伴生礦、低品位礦(尚難利用礦)、尾礦、衰竭期礦、意外事故、自然災害等涉稅情形,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提請同級自然資源、水利、應急管理等部門進行認定,自然資源、水利、應急管理等部門應在收到稅務機關送達的書面函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反饋認定結果。
三、各市、縣(市、區)財政、稅務、自然資源、水利、應急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結合本地資源狀況建立工作協作機制和信息交換機制。根據工作需要,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提請同級自然資源、水利、應急管理等部門提供納稅人開發利用伴生礦、低品位礦(尚難利用礦)、尾礦、意外事故、自然災害等方面的情況信息,以及與資源稅征管相關的其他信息。自然資源、水利、應急管理等部門在稅務機關送達書面函件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予以回復。
四、各級主管稅務機關結合本地礦產資源管理現狀,對零星、分散和異地銷售的應稅礦產品,可以加強與同級自然資源等相關單位配合,征收資源稅。
五、本通知自2020年9月1日起執行。《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煤炭資源稅適用稅率的通知》(桂財稅[2014]49號)、《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廣西資源稅改革有關事項的通知》(桂財稅[2016]18號)、《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廣西資源稅具體政策問題的通知》(桂財稅[2016]20號)同時廢止。此前廣西資源稅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國家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 廣西壯族自治區自然資源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水利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應急管理廳
2020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