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關于

發布重大稅務案件審理金額標準的公告

 

為進一步做好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根據《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4號公布)第十一條規定,現將廣西稅務系統重大稅務案件審理金額標準公告如下:

一、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審理本級涉稅金額在5000萬元以上(含本數)或擬處罰金額2500萬元以上(含本數)的稅務案件。

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稽查局和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第一、二、三、四稽查局查處的稅務案件擬處理結果達到以上金額標準的,應移送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重大案件審理委員會審理。

二、國家稅務總局南寧市稅務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審理本級涉稅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含本數)或擬處罰金額500萬元以上(含本數)的稅務案件;國家稅務總局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稅務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審理本級涉稅金額在500萬元以上(含本數)或擬處罰金額250萬元以上(含本數)的稅務案件;其他設區的市稅務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審理本級涉稅金額在200萬元以上(含本數)或擬處罰金額100萬元以上(含本數)的稅務案件。

三、各縣(市、區)稅務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審理本級涉稅金額在10萬元以上(含本數)或擬處罰金額5萬元以上(含本數)的稅務案件。

四、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將根據案件審理情況,適時調整重大稅務行政處理、處罰案件審理金額標準。

五、屬于《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4號公布)第十一條規定的其他重大稅務案件,各級稅務機關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應按規定受理并依法審理。

六、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

                             2021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