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21-04-20 發文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監控化學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以下簡稱《基準》)由自治區工信廳石油化工和油區工作處負責起草,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規范行政裁量權辦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214號)(以下簡稱《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90號)以下簡稱《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48號)以下簡稱《細則》)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為依據,結合自治區監控化學品管理實際,制定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監控化學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根據《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在《辦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細化和量化行政裁量基準的,自《辦法》施行之日起1年內完成行政裁量基準制定工作。”為更好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推進自治區監控化學品管理,擬定了本《基準》。
二、制定的依據
按照《條例》和《細則》(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48號)相關要求,對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不含兵團)監控化學品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進行細化,共分三章,主要從處罰依據、適用范圍和處罰條款及細化標準方面,就監控化學品設施違規建設、生產、使用、經營和數據統計等方面進行裁量基準細化。
三、主要內容
(一)從行業管理的各個環節入手,對違法行為進行分類,進一步提高適用性。根據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明確的有關罰則,區分未經批準從事有關活動、生產經營過程中的違法行為以及履約管理中的違法行為等,條理更加清晰。
(二)全面引用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中的相關規定作為處罰依據,進一步加強準確性。將上位法中涉及特定違法行為的所有罰則均列入裁量條款。如對于“違規生產監控化學品的”違法行為,《裁量基準》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條款均作為該違法行為的處罰依據,供執法人員在處理實際案件中參考引用,確保依據充分、準確。
(三)結合行業管理實際經驗及違法性質,合理設置處罰基準值,進一步突出公平性。對同一類違法行為,根據上位法對應罰則明確的自由裁量范圍以及違法行為的性質、嚴重程度,設置了不同的處罰基準值。
四、《基準》實施時間
本《裁量基準》自2021年5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