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20-07-01 發文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7月,由自治區市場監管局制定的《自治區線下購物無理由退貨指引(試行)》行政規范性文件經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批準正式發布,旨在提高我區廣大經營者誠信經營水平,持續優化市場消費環境,提升我區消費者獲得感、滿足感、幸福感,進一步激發市場消費潛力和活力,促進居民消費能力穩步提升,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助力我區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一、制定的背景和目的
根據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領導在2019年全國市場監管工作會議上的工作報告---積極進取奮發有為全面做好2019年市場監管工作---提出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推動建立線下無理由退貨制度。和2019年1月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0部委印發了《進一步優化供給推動消費平衡增長促進形成強大國內市場的實施方案(2019年)》,積極推動大型零售企業進行線下購物無理由退貨制度試點。2020年初,自治區市場監管局擬通過開展自治區線下購物無理由退貨活動作為抓手,進一步提升我區經營者誠信經營水平,優化市場消費環境,持續激發傳統市場消費潛力活力。由于缺少統一規范的制度性約束,不方便各地市場監管部門推進和具體操作,為此,為加快推進我區線下實體店承諾無理由退貨工作,使無理由退貨有章可循、有規可依,我局制定了《自治區線下購物無理由退貨指引(試行)》,以便正向激勵引導經營者主動推行無理由退貨承諾,營造良好的消費市場環境。
二、主要特點
(一)堅持鼓勵規范為主原則。大力倡導線下實體店經營者自愿踐行無理由退貨承諾,根據自身實際經營條件及經營商品屬性,確定承諾無理由退貨的具體商品品種范圍,并鼓勵經營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費者的無理由退貨承諾。
(二)堅持以解決實際問題為導向。結合我區實際,聚焦于無理由退貨有效期限、商品完好標準、退貨支付方式等經營者消費者共同關注的問題。
(三)堅持兩者關系合理平衡。既充分體現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也充分考慮維護經營者正當利益,明確了商品退回所產生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發現消費者購買商品非出于自身生活需要,或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或存在惡意情形的,有權拒絕退貨。
三、主要內容
《自治區線下購物無理由退貨指引(試行)》共二十五條,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一)明確經營者承諾規范。無理由退貨的商品品種范圍要有一定代表性和覆蓋面,退貨時限不少于7天(含7天),退貨條件、退款時限及方式、退貨流程清晰。承諾內容和“無理由退貨承諾單位”統一標識,要在營業場所醒目位置公開展示。經營者應向消費者說明無理由退貨相關重要信息與注意事項。(第五、六、七、八、九、十七條)
(二)明確無理由退貨的條件和程序。明確退貨時限。無理由退貨商品屬配送類的,以消費者實際簽收商品次日起計算;屬自提類的,自經營者開具購物發票或其他購物憑證當日起計算。明確商品完好標準。消費者退回的商品應不影響經營者二次銷售,保持原有品質、功能、外觀和商品本身、配件、標識、保修卡、說明書、外包裝等齊全視為商品完好。消費者應將商品本身、配件、贈品、保修卡、說明書、發票、外包裝等一同退回。明確返款方式、運費承擔及經營者有權拒絕退貨的情形。(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九條)
(三)明確對無理由退貨行為的監督管理。明確無理由退貨商品檢驗及再流通制度。規定經營者應當建立完善的無理由退貨商品檢驗和處理程序。對能夠完全恢復到初始銷售狀態的無理由退貨商品,可以作為全新商品再次銷售;對不能夠完全恢復到初始狀態的無理由退貨商品而再次銷售的,應當通過顯著的方式將商品的實際情況明確標注。明確信用約束機制。實行動態管理制度,按照承諾即受約束原則,在消費體驗、社會監督、行政檢查、消費投訴等動態監督中,對不履行承諾或停止營業的無理由退貨承諾單位,停止使用統一標識。(第十八、二十、二十一條)
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