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公告2021年第1號
頒布時間:2021-12-27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
為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統一稅務執法標準,促進區域間稅務執法結果互認,規范全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優化稅收營商環境,切實保護稅務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聯合制定《福建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以下簡稱《裁量基準》),現予以發布,并將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福建省內各級稅務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時,適用《裁量基準》。
二、稅務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以法律、法規、規章為依據,不得單獨引用《裁量基準》作為依據。
三、因情節復雜、爭議較大或者影響較廣等事由,擬減輕處罰或者擬作出的稅務行政處罰高于或者低于規定處罰基準的,應當經過具有與規定處罰基準對應行政處罰權限的稅務機關集體研究。
對納稅信用評價為D級的納稅人,不得適用規定處罰幅度內的最低標準。國家稅務總局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裁量基準》中所稱的“單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個體”包括自然人、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
五、《裁量基準》所稱“首次發生”是指“一個自然年度內首次發生”,不同違法行為分別確認。國家稅務總局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裁量基準》所稱“以上”“以下”“屆滿”均含本數;所稱“超過”“不滿”均不含本數。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關于發布<福建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規則>和<福建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公告》(2019年第11號)、《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關于發布〈廈門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公告》(2018年第13號)、《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關于逾期未申報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公告》(2020年第1號)同時廢止。此前已發生尚未處理的違法行為,按照本公告的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
202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