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為持續改善稅收營商環境,進一步加大“非接觸式”辦稅力度,讓納稅人“多走網路,少跑馬路”,減少涉稅業務紙質資料報送數量,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提升辦稅效率,國家稅務總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稅務局決定在全區推廣應用納稅人端電子簽章。
二、主要內容
(一)明確電子簽章的含義。電子簽章是指稅務機關采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費人(以下統稱為納稅人)實物印章印模,利用圖像處理等技術手段將其轉化為與紙質文件蓋章具有相同可視效果、相同有效性和相似使用方式的數據電文。納稅人以數據電文形式辦理涉稅事項加蓋電子簽章,具有與加蓋實物印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確定電子簽章的適用范圍及辦理方式。目前,我區稅務系統電子簽章推廣應用范圍僅限于納稅人公章。《公告》規定將實名認證作為申請辦理電子簽章的前提條件,以保證電子簽章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三)確定電子簽章的使用方式。納稅人在新疆電子稅務局、新疆稅務APP等各類網上辦稅服務平臺以及實體辦稅服務場所辦理相關涉稅事項時,憑借已有的UKEY、稅控盤等介質或者手機短信驗證等方式驗證通過后,完成電子簽章。
(四)明確變更和注銷電子簽章的情形。當納稅人更換公章以及電子簽章授權使用人發生變化等情形時,納稅人應當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電子簽章變更手續。納稅人因各種原因終止經營、電子簽章相關數據已經失密或者可能已經失密的,應當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注銷電子簽章。
(五)明確電子簽章相關法律責任以及處理未盡事宜的法律依據。
三、執行時間
為了讓納稅人更快享受便利化辦稅措施,進一步降低納稅人辦稅負擔,加快推進“非接觸式”辦稅力度,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