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財法稅 〔2019〕26號
頒布時間:2020-04-20 發文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財政廳
關于調整全區代開發票個人所得稅征收率的通知
新財法稅 〔2019〕26號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財政局、稅務局,各地州市財政局、稅務局,各開發區稅務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減稅降費有關工作部署,積極為納稅人營造良好的稅收營商環境,充分釋放個人所得稅改革紅利,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對取得經營所得、財產轉讓所得、財產租賃所得,納稅人無法提供完整、準確的納稅資料或財產原值,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或財產原值的,代開發票時個人所得稅征收率調整如下:
1.取得經營所得,開票金額不超過500元的,按0%征收率征收個人所得稅;超過500元的,按開票金額(不含增值稅)1%的征收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2.取得財產轉讓所得,按開票金額(不含增值稅)1%的征收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對財產轉讓所得核定征收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3.取得財產租賃所得,按開票金額(不含增值稅)2%的征收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該政策自2019年9月1日起執行,請各地財政、稅務部門抓好落實工作。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印發的《關于調整全區個體工商業戶個人所得稅附征率的通知》(新財法稅〔2017〕16號)同時廢止。
附件:全區代開發票個人所得稅征收率表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稅務局
2019年 月 日
附件
全區代開發票個人所得稅征收率表
序號 | 類別 | 代開發票 | 征收率 |
金額 | |||
1 | 經營所得代開發票 | 500元以下的(含) | 0% |
500元以上的 | 1% | ||
2 | 財產轉讓所得代開發票 | 1% | |
3 | 財產租賃所得代開發票 | 2% | |
4 |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代開發票 | 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