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5號
頒布時間:2020-07-29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
根據《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辦法》(201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5號)有關規定,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制定了《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關于本市公共交通車輛免征車船稅的規定》,現予以發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
2020年7月28日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關于本市公共交通車輛免征車船稅的規定
根據《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辦法》(201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5號)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現對用于本市范圍內公共交通運營的車輛(以下簡稱“公交車輛”)免征車船稅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一、本市范圍內公交車輛,是指經本市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按照規定的線路、站點、時間、票價運營,為公眾提供基本出行服務活動的車輛。
二、符合免稅條件的公交車輛,實行“自行判別、申報享受、有關資料留存備查”辦理方式,納稅人按年向稅務機關申報,申報時無須提供有關資料,可根據具體政策規定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優惠條件,符合條件的,申報享受稅收優惠,并將有關資料留存備查。納稅人應對留存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三、納稅人的運營車輛使用性質轉為非公共交通用途后,不得繼續享受稅收減免。
四、稅務機關要加強與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的協作配合,做好公交車輛減免稅的監督管理。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每年定期向稅務機關提供公交車輛企業名錄,根據企業名錄的變化情況實時更新并報送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根據公交車輛企業名錄對公交車輛開展核驗,對不應當享受減免稅的,追繳已享受的減免稅款,并依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五、本規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