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20-12-3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
為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持續優化稅收營商環境,減輕納稅人申報負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2020年“便民辦稅春風行動”的意見》(稅總發〔2020〕1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 優化稅收環境的若干意見》(稅總發〔2017〕101號)要求,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決定實行綜合申報,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實行綜合申報
自2021年1月1日起,納稅人需申報繳納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業所得稅(預繳)、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土地增值稅及印花稅中一個或多個稅(費)種時,可選擇綜合申報。各稅(費)種納稅期限不變,綜合申報可以同時支持納稅期限為按月、按季、按半年的申報。
下列情形暫不納入綜合申報范圍:
(一)非居民企業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
(二)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及土地增值稅跨區申報;
(三)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預繳申報。
二、綜合申報方式
納稅人可通過天津市電子稅務局“稅費申報及繳納”模塊進行綜合申報。
三、施行時間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
202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