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10號
頒布時間:2015-11-30 00:00:00.000 發文單位:河南省國家稅務局
按照《稅收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0號)有關規定,我局對《河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2014年度第一批擴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有關問題的公告》(河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4號)、《河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2014年度第二批擴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有關問題的公告》(河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9號)有關內容進行了修訂?,F公告如下:
一、《河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2014年度第一批擴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有關問題的公告》(河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4號)第一條第一款修訂為“試點納稅人應自執行《河南省國家稅務局 河南省財政廳關于2014年度第一批擴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范圍的公告》(河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3號)之日起,將期初庫存農產品以及庫存半成品、產成品耗用的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作轉出處理,并于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期初庫存農產品以及庫存半成品、產成品耗用的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計算表》(附件1),應轉出的進項稅額原則上應于2014年12月31日前轉出完畢,形成應納稅款的繳納入庫。如試點納稅人轉出進項稅額形成的應納稅額較大,一次性繳納入庫確有困難的,可于2015年6月30日前分期轉出繳納”。
二、《河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2014年度第二批擴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有關問題的公告》(河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9號)第一條第一款修訂為“試點納稅人應自執行《河南省國家稅務局 河南省財政廳關于2014年度第二批擴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范圍的公告》(河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8號)之日起,將期初庫存農產品以及庫存半成品、產成品耗用的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作轉出處理,并于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期初庫存農產品以及庫存半成品、產成品耗用的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計算表》(附件1),應轉出的進項稅額原則上應于2014年12月31日前轉出完畢,形成應納稅款的繳納入庫。如試點納稅人轉出進項稅額形成的應納稅額較大,一次性繳納入庫確有困難的,可于2015年6月30日前分期轉出繳納”。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條款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政策解讀》
河南省國家稅務局
2015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