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7號
頒布時間:2015-12-3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現將《廣西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予以發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2015年12月31日
廣西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區各級稅務機關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切實維護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其他稅務行政相對人(以下統稱“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納稅擔保試行辦法》等規定,結合全區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全區各級稅務機關行使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本規則。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于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稅務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處罰職權時,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依據立法目的和公平合理原則,對稅收違法行為作出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何種行政處罰和何種幅度行政處罰的權限。
第四條 稅務機關行使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循處罰法定、公正、公開、合理原則。
行使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行使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平等對待稅務行政相對人,除法律依據和客觀情況變化以外,在事實、情節、性質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情況下,給予基本相同的處理。
第五條 稅務機關在行使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時,必須充分聽取稅務行政相對人的陳述和申辯。對稅務行政相對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稅務行政相對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稅務機關應當采納。不得因稅務行政相對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六條 對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同一個稅收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含本數)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對屬于國稅機關、地稅機關共同管理的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同一稅收違法行為,各地國稅機關、地稅機關應當嚴格執行“一事不二罰”原則,由先發現的稅務機關行使稅務行政處罰權并及時通報對方。
第七條 稅務機關實施稅務行政處罰,應當結合本規則,按照《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以下簡稱《裁量基準》)執行。
《裁量基準》根據稅收違法行為的具體情節,裁量階次選擇劃分為輕微、一般、較重、嚴重、特別嚴重五個階次,并明確相應的處罰裁量基準。
第八條 稅務行政相對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一)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稅收違法行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稅收違法行為的;
(三)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
(四)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其它依法應不予行政處罰的。
第九條 稅務行政相對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有稅收違法行為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稅收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實施稅收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稅務機關查處稅收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其它依法應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的。
從輕處罰,是指稅務機關根據稅務行政相對人的稅收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等因素,在《裁量基準》所規定的階次內確定較低處罰。
減輕處罰,是指稅務機關根據稅務行政相對人的稅收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等因素,在《裁量基準》所規定的處罰幅度最低限度以下給予的處罰。
第十條 稅務行政相對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從重處罰:
(一)稅收違法行為惡劣,造成稅款流失嚴重的;
(二)在共同實施稅收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三)五年內實施同一稅收違法行為達兩次且均被稅務機關處罰,又實施同一稅收違法行為的,或者多次實施稅收違法行為的;
(四)阻撓稅務機關執法人員查處其違法行為的;
(五)隱匿、銷毀稅收違法證據的;
(六)脅迫、誘騙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實施稅收違法行為的;
(七)對舉報人、證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八)其它依法應從重予以行政處罰的。
從重處罰,是指稅務機關根據稅務行政相對人的稅收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等因素,在《裁量基準》所規定的階次內確定較高處罰。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在實施稅務行政處罰時,應當經過集體審議決定:
(一)案情復雜、爭議較大的;
(二)對違法行為依法予以減輕處罰的;
(三)對違法行為依法予以從重處罰的;
(四)在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
(五)其它需要集體審議的。
第十二條 本規則第十一條規定的集體審議,由實施行政處罰的稅務機關負責人召集有關人員參加。
集體審議意見由參與審議人員簽名確認,并由實施行政處罰的稅務機關負責人批準。集體審議有不同意見的,應一并記錄在案并簽名。
符合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條件的行政處罰案件,按照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稅務行政相對人的稅收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對同一個稅收違法行為,其違法情節涉及《裁量基準》兩個階次時,適用較低階次的裁量基準進行處罰。
第十五條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按稅款倍數處罰的,罰款的倍數應當為0.1倍的整數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罰款處罰以金額計算的,罰款的金額應當為10元的整數倍。
第十六條 稅務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得單獨引用《裁量基準》作為處罰依據。
第十七條 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要積極探索建立案件指導制度,指導全區各級稅務機關正確行使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防止稅務行政處罰結果畸輕畸重。
第十八條 作為《裁量基準》處罰依據的相關法律、法規或規章變更的,按新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加強對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的監督檢查,通過執法督察、案卷評查等方式進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予以糾正。
第二十條 《裁量基準》所規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滿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內有連續三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數順延。
第二十一條 本規則及《裁量基準》所稱的“以上”均不包含本數,“以下”、“日內”、“屆滿”均包含本數,特別注明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本規則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10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規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試行)》(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12號)同時廢止。
《廣西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政策解讀稿
一、制定《適用規則》和《裁量基準》的背景是什么?
答:十八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將依法治國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稅收是國家的命脈,體現并承載著政府與市場、國家與社會、中央與地方、立法與行政等方面基本關系的樞紐,依法治稅必然成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環節。國家稅務總局出臺《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稅的指導意見》(稅總發〔2015〕32號)明確了稅務系統全面推進依法治稅的指導思想、總體要求、實施路徑和重要任務。
稅務行政處罰權是稅務機關的重要職權,規范處罰裁量權是稅務機關依法治稅的重要任務。為減少稅務機關處罰的隨意性而由此帶來的稅收爭議,促進執法公平,引導納稅遵從,廣西壯族自治區國稅局、地稅局在總結近年來稅務行政處罰實踐經驗、整合國、地稅原有資源的基礎上,吸納外來經驗,并對新出臺稅收法規的處罰規定予以細化,聯合制定了《適用規則》和《裁量基準》,對全區各級稅務機關行政處罰行為作出了更加具體、規范的要求。
二、制定《適用規則》和《裁量基準》的目的和意義是什么?
答:制定《適用規則》和《裁量基準》的目的和意義是:
規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是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必然要求,也是全國稅務系統依法治稅、營造稅收法治環境的迫切需要;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是規范行政執法、優化依法治稅環境的必要條件。開展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工作有助于形成學法、知法、用法的濃厚氛圍,從而大大降低執法標準差異,減少權力尋租空間,達到預防腐敗和保護干部的目的;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是實現公平正義、維護稅收秩序穩定的現實需要。通過對法律、法規、規章中相關條款的細化、量化,能夠減少權力尋租的風險,使得稅務機關和稅務工作人員能夠運用既定的標準、規則進行裁量,從而提高行政效率。
三、制定《適用規則》和《裁量基準》的依據是什么?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納稅擔保試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稅的指導意見》等規定,廣西壯族自治區國稅局、地稅局聯合制定了《適用規則》和《裁量基準》。
四、《適用規則》主要有哪些規定?
答:《適用規則》共二十二條。主要規定以下內容:
(一)規定《適用規則》的適用范圍。規定全區各級稅務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實施行政處罰,適用本規則。(第二條)
(二)關于遵循的原則。規定行使稅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的四項原則。(第四條)
(三)關于適用規則。規定日常稅務行政處罰中的適用規則,主要包括一事不再罰、不予處罰、從輕或減輕、從重處罰等規則,解決基層在日常執法中法條適用問題。(第六、八、九、十條)
(四)關于需經集體審議情形的認定。對應當經過集體審議作出決定的情形作出列舉規定。(第十一、十二條)
(五)完善相關制度建設。規定監督制度和方式等內容,明確各級稅務機關通過稅收執法督察、案卷評查等工作方式,加強對行使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的監督檢查。(第十九條)
五、《裁量基準》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裁量基準》的主要內容有違法行為分類、裁量基準制定原則、裁量階次、不予處罰情形、區別對待、裁量基準的確定。
(一)違法行為分類。《裁量基準》采取了按違法行為進行分類,分六大類四十九項稅務行政處罰項目。其中六大類為稅務登記類、帳簿和憑證管理類、納稅申報及稅款征收類、納稅擔保類、稅務檢查類、發票管理類。
(二)關于裁量基準制定原則。裁量基準制定原則為壓縮處罰空間,但不凝固空間(除部分稅務登記管理違法行為和納稅申報違法行為外),大部分裁量基準階次仍保留一定的處罰幅度。這主要基于以下兩點原因:一是具體情況、情形變化莫測,難以列舉窮盡,需要規定一個幅度,根據實際情況裁量;二是考慮到處罰執行方面的原因,規定一個幅度,有利于執法機關根據實際掌握,更具有操作性。
(三)關于裁量階次分檔細化情況。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具體處罰條款規定,結合我區稅務系統工作實際,制定《裁量基準》時,根據納稅人整改態度、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和危害結果等的輕重, 在法律、法規、規章設定的行政處罰幅度范圍內,原則上對應分為五檔,即:輕微、一般、較重、嚴重、特別嚴重五個階次,對符合“輕微”情形的則規定“不予處罰”。
(四)明確規定不予處罰情形。對處罰條款規定稅務機關對納稅人違法行為可罰可不罰的,在《裁量基準》輕微階次規定在符合一定條件下則不予處罰,如“納稅人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改期內改正的不予處罰”。
(五)區別對待,區分個人和單位納稅人,確定不同的裁量基準。考慮到個人的經濟承受能力,部分違法行為分“個人”和“單位”兩類適用不同裁量基準。“個人”,是指自然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等。“單位”是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等。
(六)裁量基準的確定,實現對納稅人實行“少罰”、“慎罰”,甚至以教育為主,不予處罰。在部分條款中,裁量基準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幅度內一般選擇較低的處罰標準。
附件下載: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