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3號
頒布時間:2016-03-07 00:00:00.000 發文單位:福建省國家稅務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理簡并納稅人申報繳稅次數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號)相關要求,現就福建省(不含廈門,下同)合理簡并納稅人申報繳稅次數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繳納增值稅、消費稅、文化事業建設費,以及隨增值稅、消費稅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稅費,原則上實行按季申報。
福建省國家稅務局于2016年3月23日前統一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稅種鑒定和定額核定進行批量處理,由“月”改按“季”申報納稅(2016年4月納稅人仍須申報繳納3月份所屬稅款)。
二、隨增值稅、消費稅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免于零申報。
三、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實行按季度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
四、對于采取簡易申報方式的定期定額戶,在規定期限內通過財稅庫銀電子繳稅系統批量扣稅或委托銀行扣繳核定稅款的,當期可不辦理申報手續,實行以繳代報。
五、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要求不實行按季申報的,自2016年3月24日起,可到所在地國稅機關辦稅服務廳提交加蓋公章的申請報告,由其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其應納稅額大小核定納稅期限,從下一季度起實行。
本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福建省國家稅務局
2016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