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10號
頒布時間:2016-06-28 00:00:00.000 發文單位: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53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的通知》(國稅發〔2009〕91號)規定,現將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核定征收范圍
房地產開發項目在土地增值稅清算時,經稅務機關核實后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實行核定征收。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二)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三)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確定轉讓收入或扣除項目金額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企業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清算手續,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二、核定征收率
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分為三個檔次:
轉讓普通標準住宅為5%,轉讓非普通標準住宅為6%,轉讓非住宅為7%.
由于我區各地房地產行業利潤差異較大,各盟市地稅機關根據實際情況,核定征收率可以上浮或下調1-2%,但原則上不得低于5%.
三、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2016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