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國家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14號
頒布時間:2016-09-14 00:00:00.000 發文單位:內蒙古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6號,以下簡稱《辦法》)的規定,現就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需進一步明確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適用于自治區范圍內已按規定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或備案的出口企業。
二、出口企業符合《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或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評定為三類:
?。ㄒ唬┏隹谄髽I未按規定裝訂、存放和保管出口退(免)稅憑證及備案單證的。
(二)被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為出口企業風險信息分類為C類、D類或E類的。
?。ㄈ┥弦荒甓劝l生出口業務但無正當理由未進行出口退(免)稅申報的。
?。ㄋ模┳赞k理出口退(免)稅資格備案之日起,未申報過出口退(免)稅的。
三、出口企業符合《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或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評定為四類:
(一)被主管國稅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的。
?。ǘ┍粐叶悇湛偩执_定為出口企業風險信息分類為A類或B類的。
?。ㄈ┥弦荒甓葍瘸隹谄髽I申報的不能收匯原因為虛假的。
?。ㄋ模┥弦荒甓葍缺话l現出口企業提供虛假備案單證或沒有進行單證備案的。
四、對管理類別為四類的出口企業,其申報出口退(免)稅的外購出口貨物或視同自產產品,國稅機關應對每戶供貨企業的發票,抽取40%以上(以發票份數或金額計算)發函調查。
五、各級國稅機關要加強對出口退(免)稅分類管理動態監控,建立退稅風險反應機制,要定期對出口企業出口退(免)稅情況進行數據分析,發現異常及時檢查處理,依據處理結果調整管理類別。
六、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內蒙古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2016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