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稅公告[2016年]第2號
頒布時間:2016-02-29 00:00:00.000 發文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為貫徹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合理引導住房消費,促進改善性住房需求,降低房地產交易成本,切實減輕納稅人負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等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現就我區個人轉讓和租賃房產有關稅收政策問題公告如下:
一、關于個人轉讓房產的稅收政策問題
(一)對個人轉讓應稅房產,能夠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和成本費用核算資料的,應依法分別計算征收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和個人所得稅。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依法享受相關的稅收優惠。
(二)對個人轉讓應稅房產,無法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和成本費用核算資料的,可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實行核定征收:
1.個人轉讓住房的,核定征收率為6.6%.其中:營業稅5%,城市維護建設稅0.35%,教育費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1%,個人所得稅1%.
2.個人轉讓商鋪和其他房產的,核定征收率為12.65%.其中:營業稅5%,城市維護建設稅0.35%,教育費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1%,土地增值稅5%,印花稅0.05%,個人所得稅2%.
二、關于個人租賃房產的稅收政策問題
(一)對個人租賃應稅房產,能夠提供有關憑證資料,可以準確核算收入、成本和費用的,應依法分別計算征收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和個人所得稅。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依法享受相關的稅收優惠。
(二)對個人租賃應稅房產,未能提供有關憑證資料,無法準確核算收入、成本和費用的,應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實行核定征收:
1.個人租賃住房,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核定征收率為5%。其中:房產稅4%,個人所得稅1%.
2.個人租賃住房,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核定征收率為6.88%.其中:營業稅1.5%,城市維護建設稅0.105%,教育費附加0.045%,地方教育附加0.03%,房產稅4%,個人所得稅1.2%.
3.個人租賃商鋪和其他房產,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核定征收率為5.6%。其中:房產稅4%,個人所得稅1.5%,印花稅0.1%.
4.個人租賃商鋪和其他房產,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核定征收率為11.7%.其中:營業稅5%,城市維護建設稅0.35%,教育費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1%,印花稅0.1%,房產稅4%,個人所得稅2%.
三、納稅人轉讓、租賃房產應納稅款實行核定征收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各相關稅種仍可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四、本公告自2016年2月22 日起施行。《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轉讓房產和租賃房屋稅收政策問題的公告》(2013年第9號公告)同時廢止。
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2016年2月29日
政策解讀
一、起草背景
2016年2月22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聯合下發了《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 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23號,以下簡稱《通知》),調整了契稅、營業稅優惠政策。同時,《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轉讓和租賃房產稅收政策問題的公告》(2013年第9號公告)(以下簡稱9號公告)在執行過程中也存在一些問題。因此,結合我區房產交易市場發展實際,制定本公告,切實貫徹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合理引導住房消費,促進改善性住房需求,降低房地產交易成本,進一步減輕納稅人負擔。
二、本公告主要內容
(一)明確個人轉讓房產的稅收政策問題
1. 對個人轉讓應稅房產,能夠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和成本費用核算資料的,應依法分別計算征收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和個人所得稅。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依法享受相關的稅收優惠。如:對個人轉讓購買超過5年(含5年)屬家庭唯一住房的,可免征個人所得稅;個人將購買超過2年(含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稅等稅收優惠。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納稅人有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等情形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因此,為加強征管,堵塞漏洞,對個人轉讓應稅房產,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無法準確計算房屋原值和其他合理成本費用的,區分不同房屋類型按照《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實行核定征收。
3. 個人轉讓應稅房產,按照核定征收率征收稅費的,核定征收率中未列的稅費不再征收。
(二)明確個人租賃房產的稅收政策問題
1. 對個人租賃應稅房產,能夠提供有關憑證資料,可以準確核算收入、成本和費用的,應依法分別計算征收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和個人所得稅。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依法享受相關的稅收優惠。如:個人轉租應稅房產的,可按規定免征房產稅;個人出租住房簽訂的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等稅收優惠。
2.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納稅人有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等情形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因此,為加強征管,堵塞漏洞,對個人租賃應稅房產,不能夠準確核算收入、成本和費用等相關資料的,符合《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區分是否達到30000元,實行核定征收。
3.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局關于繼續執行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96號)規定,至2017年12月31日,對月營業額在3萬元以下的營業稅納稅人,免征營業稅。因此,公告中規定個人租賃住房、商鋪和其他房產所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免征營業稅及隨征的附加稅費。
4. 個人租賃應稅房產,按照核定征收率征收稅費的,核定征收率中未列的稅費不再征收。
三、納稅人轉讓、租賃房產應納稅款實行核定征收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各相關稅種仍可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四、關于公告的執行時間:自2016年2月22日起施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 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23號,以下簡稱《通知》)的規定:本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起執行。為切實貫徹好《通知》精神和要求,因此,本公告的施行時間與其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