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稅公告[2016年]第6號
頒布時間:2016-06-0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的規定,自2016年5月1日起,保險機構辦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取得的保費收入將由征收營業稅改為征收增值稅,在收取保費時開具的發票將改為增值稅發票。為減輕納稅人負擔,現將車船稅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保險機構作為車船稅扣繳義務人在開具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增值稅發票備注欄中注明代收的車船稅信息,具體包括:保險單號、稅款所屬期(詳細至月)、代收車船稅、滯納金、合計等。
二、增值稅發票作為納稅人報帳憑證,報帳金額包括增值稅發票備注欄注明的車船稅合計(包括稅款和滯納金)。
三、納稅人需要另外開具完稅憑證的,可以憑交強險保單到保險機構所在地的地方稅務局開具。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2016年6月1日
政策解讀
一、政策出臺背景
?。ㄒ唬┰鲋刀惏l票備注欄中注明車船稅稅款信息。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的規定,自2016年5月1日起,保險機構辦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取得的保費收入將由征收營業稅改為征收增值稅,在收取保費時開具的發票將改為增值稅發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財產行為稅司關于營改增后落實車船稅征管中有關發票信息工作的通知》(稅總財行便函〔2016〕46號)的要求,保險公司在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備注欄中注明車船稅稅款信息,具體信息包括:保險單號、稅款所屬期(詳細至月)、代收車船稅、滯納金、合計等。
?。ǘ┮牙U車船稅的報帳憑證。據保險機構反映,代扣代繳車船稅在增值稅發票備注欄打印,與發票合計金額無關,許多客戶表示根據他們公司的財務制度該票無法報銷車船稅金額,增加了公司解釋工作,有的客戶也要求退票,同時也增加了公司被投訴的風險。但如果納稅人到征收大廳要求開具車船稅完稅憑證,將大大增加征收大廳的工作量。為減輕納稅人的負擔,公告明確,保險機構代扣代繳的車船稅信息在增值稅發票備注欄注明的,納稅人的報賬金額包括車船稅稅款和滯納金。
?。ㄈ┸嚧愅甓悜{證的開具。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機動車車船稅代收代繳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1年第75號)第二條第(十一)項的規定,保險機構在代收代繳機動車車船稅時,應向投保人開具注明已收稅款信息的交強險保險單和保費發票,作為代收稅款憑證。納稅人需要另外開具完稅憑證的,保險機構應告知納稅人憑交強險保單到保險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開具。
二、主要內容
?。ㄒ唬┟鞔_保險機構代扣代繳在增值稅發票備注欄中注明代收的車船稅信息。保險機構作為車船稅扣繳義務人在開具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增值稅發票備注欄中注明代收的車船稅信息,具體包括:保險單號、稅款所屬期(詳細至月)、代收車船稅、滯納金、合計等。
?。ǘ┟鞔_保險機構代扣代繳的車船稅信息在增值稅發票備注欄注明的,納稅人的報賬金額包括車船稅稅款和滯納金。
(三)納稅人需要另外開具車船稅完稅憑證的,可以憑交強險保單到保險機構所在地的地方稅務局開具。
三、其他
(一)關于車船稅征管信息僅在備注欄注明能否作為報賬依據的問題,許多納稅人存在疑問,增加了保險機構代扣代繳車船稅工作的難度,明確該問題時間緊迫,此公告應盡快發布執行。
?。ǘ┐斯媸菍Α秶叶悇湛偩株P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和《國家稅務總局財產行為稅司關于營改增后落實車船稅征管中有關發票信息工作的通知》(稅總財行便函〔2016〕27號)文件的補充說明,因此,從全面推開營改增的時點2016年5月1日起開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