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國家稅務局[2015年]第10號
頒布時間:2015-09-17 00:00:00.000 發文單位:青海省國家稅務局
為進一步加強金融機構開展個人實物黃金交易業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開展個人實物黃金交易業務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8號)有關規定,現將調整我省金融機構各省級分行所屬支行個人實物黃金交易業務增值稅預征率的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金融機構各省級分行所屬支行個人實物黃金交易業務增值稅預征率由零調整為0.1%.
二、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肚嗪J叶悇站株P于金融機構開展個人實物黃金交易業務有關增值稅征管問題的補充通知》(青國稅函〔2010〕326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青海省國家稅務局
2015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