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地方稅務局[2016年]第5號
頒布時間:2016-11-24 00:00:00.000 發文單位:山東省地方稅務局
按照有關規定,廢止《山東省地方稅務局土地增值稅“三控一促”管理辦法(試行)》(山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1號)中第二十八條第四款“隨房屋一并轉讓的地下室(儲藏室)、閣樓、停車位、車庫,凡轉讓的房屋為普通標準住宅的,地下室(儲藏室)、閣樓、停車位、車庫按照普通標準住宅進行清算;凡轉讓的房屋為其它類型房地產的,地下室(儲藏室)、閣樓、停車位、車庫按照其它類型房地產進行清算。單獨轉讓的地下室(儲藏室)、閣樓、停車位、車庫按照其它類型房地產進行清算。”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山東省地方稅務局
2016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