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4號
頒布時間:2015-12-28 00:00:00.000 發文單位:山東省地方稅務局
現將《山東省地方稅務局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予以發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山東省地方稅務局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魯地稅函〔2005〕29號)、《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魯地稅函〔2005〕170號)、《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啟用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軟件有關問題的通知》(魯地稅函〔2009〕173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山東省地方稅務局
2015年12月28日
山東省地方稅務局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提高印花稅核定征收工作的科學化和規范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印花稅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150號)的規定,結合山東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核定征收,是指按照納稅人銷售收入、采購等金額及確定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計算征收印花稅的一種方式。
第三條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可以實行印花稅核定征收:
(一)未按規定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或未如實登記和完整保存應稅憑證的;
?。ǘ┚懿惶峁悜{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
?。ㄈ┎捎冒雌趨R總繳納辦法的,未按地方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報送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經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報告逾期仍不報告的,或者地方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現納稅人有未按規定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的。
第四條各市地方稅務局應參考不同行業納稅人各期印花稅的納稅情況、繳納印花稅占主營業務收入比例情況、不同行業合同的簽訂情況等進行統計、測算,評估各行業印花稅納稅狀況及稅負水平,在規定的比例范圍內確定本市不同應稅項目的核定比例。
核定征收印花稅計算公式如下:應納稅額=銷售收入或采購等金額×核定比例×適用稅率。
第五條實行印花稅核定征收的應稅項目,計稅依據與核定比例確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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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業企業:工業采購環節和銷售環節應納印花稅,按不高于銷售收入的130%核定征收。
2.商業批發企業:商業批發采購環節和銷售環節應納印花稅,按不高于銷售收入的100%核定征收。
3.商業零售企業:商業零售采購環節應納印花稅,按不高于采購金額的50%核定征收。
4.外貿企業:外貿采購環節和銷售環節應納印花稅,按不高于銷售收入的140%核定征收。
5.建筑施工企業:建筑施工采購環節應納印花稅,按不高于采購金額的70%核定征收。
各市地方稅務局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對以上項目作適當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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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不高于加工、承攬金額的100%核定征收。
?。ㄈ┙ㄔO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按不高于收取或支付費用的100%核定征收。
?。ㄋ模┙ㄖ惭b工程承包合同
按不高于承包金額的100%核定征收。
?。ㄎ澹┴敭a租賃合同
按不高于租賃金額的100%核定征收。
?。┴浳镞\輸合同
按不高于運輸收入、費用的100%核定征收。
?。ㄆ撸﹤}儲保管合同
按不高于倉儲保管收入、費用的100%核定征收。
(八)借款合同
按不高于借款(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金額的100%核定征收。
?。ň牛┴敭a保險合同
按不高于保險費金額的100%核定征收。
?。ㄊ┘夹g合同
按不高于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服務等收入或成本費用金額的100%核定征收。
第六條對納稅人實行印花稅核定征收的,應填寫《其他納稅核定表》(印花稅核定),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送達納稅人執行,納稅人按規定進行納稅申報和繳納稅款。
實行印花稅核定征收的納稅人,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在納稅人稅種登記資料中將印花稅征收方式變更為核定征收。
第七條實行印花稅核定征收的納稅人,納稅期限為一個月。稅額較小的,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確定,納稅期限可延長至季度。納稅人應在納稅期限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繳納印花稅。
第八條實行印花稅核定征收的納稅人對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納稅額有異議的,或因企業生產經營情況發生變化需要重新核定的,可提供相關證據,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認定后調整印花稅核定數額或比例。
第九條實行印花稅核定征收的納稅人已被代征的印花稅款,應在申報繳納當期稅款時主動出示完稅憑證及相關資料,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確認后予以扣減。
第十條 實行印花稅核定征收的納稅人,書立、領受其他未經核定征收印花稅的應稅憑證,應按規定據實計算、繳納印花稅。
第十一條印花稅核定征收的納稅人每次核定的有效期最短不得少于1年,自核定后的次月1日起開始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繳納印花稅。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