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財稅政[2017]年第3號公告
頒布時間:2017-05-15 00:00:00.000 發文單位: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國家稅務局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寧波不發),省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省地方稅務局直屬稅務一分局:
根據中央“放、管、服”改革精神,為進一步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快推進“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工作部署,經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三家協商,決定從2017年起將省級(含省級以上,下同)非營利組織的免征企業所得稅資格認定管理權限由省級下放至各市、縣(市、區),即對省級非營利組織由其所在地的市或縣(市、區)進行免稅資格認定、公布,不再報省級審定。有關免征企業所得稅資格認定要求仍按《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國家稅務局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浙財稅〔2014〕4號)執行。
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執行。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國家稅務局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
2017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