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17-10-01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為保護和改善環境、減少污染物排放、推進我省生態文明建設,統籌考慮我省環境承載能力、污染物排放現狀和經濟社會生態發展目標要求,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決定:
貴州省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體適用稅額為:大氣污染物稅額標準為每污染當量2.4元;水污染物稅額標準為每污染當量2.8元。
省人大常委會將根據我省環境承載能力、污染物排放情況的變化和經濟社會生態發展目標要求,適時對稅額作出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