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稅務局[2017]第3號
頒布時間:2017-09-27 00:00:00.000 發文單位:海南省地方稅務局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海南省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瓊地稅發〔2008〕52號)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隨著經濟社會發生變化,地方稅收征管工作不斷完善,納稅人稅法遵從度日益提升,原規定的核定征收范圍及比例與實際情況已不相適應。為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提高印花稅核定征收工作的科學化和規范化,海南省地方稅務局對《海南省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形成《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現予發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印花稅應納稅憑證登記簿
2.印花稅核定征收項目表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
2017年9月27日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印花稅的征收管理,規范核定征收印花稅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印花稅管理規程(試行) >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150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印花稅核定征收,是因納稅人憑證管理等方面的原因,難以適用“三自貼花”和匯總繳納的申報方式情況下,采用核定印花稅的計稅依據,進行印花稅征收繳納的一種方式。
第三條 印花稅核定征收的應稅憑證范圍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所列舉的購銷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財產租賃合同、貨物運輸合同、倉儲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財產保險合同、技術合同和產權轉移書據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第四條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核定其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一)未按規定建立印花稅應納稅憑證登記簿(附件1),或未如實登記和完整保存應納稅憑證的;
?。ǘ┚懿惶峁{稅憑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納稅憑證致使印花稅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匯總繳納辦法的,未按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報告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報告,逾期仍不報告的或者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現納稅人有未按規定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的。
第五條 核定征收印花稅的計算公式為:應繳印花稅稅額=應納稅憑證計稅項目金額×核定比例×適用稅率。
應納稅憑證計稅項目、核定比例依照本辦法附件2《印花稅核定征收項目表》確定。
第六條 實行核定征收印花稅的,納稅期限為一個月。納稅人應當自納稅期限屆滿之日起15日內,填寫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定的納稅申報表申報繳納核定征收的印花稅。
第七條 稅務機關按本辦法核定征收印花稅的,應當向納稅人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并注明核定征收的方法、稅款繳納期限、核定的應納稅憑證類型和核定期限。
核定期限為一年,納稅人應自核定后的次月1日起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繳納印花稅。
核定事項未發生變化的,核定期限屆滿后不再另行核定,納稅人繼續按照原核定征收的方法、稅款繳納期限、核定的應納稅憑證類型申報繳納印花稅。
第八條 納稅人對稅務機關核定征收印花稅有異議的,或因生產經營情況發生變化需要重新核定的,可向稅務機關提供相關證據,稅務機關核實后認可的,可進行調整,同時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送達納稅人。
第九條 實行印花稅核定征收的納稅人,對于已核定憑證類型以外的其他應納稅憑證,仍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及相關規定據實計算、繳納印花稅。
第十條 本辦法由海南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逗D鲜〉胤蕉悇站株P于印發<海南省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瓊地稅發〔2008〕52號)同時廢止。
附件:
印花稅應納稅憑證登記簿.doc
印花稅核定征收項目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