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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時間: 發文單位: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青海省環境保護稅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適用稅額標準及同一排放口應稅污染物項目數方案的決定
(2017年11月30日青海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
青海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決定:批準省人民政府關于《青海省環境保護稅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適用稅額標準及同一排放口應稅污染物項目數方案》,同意我省應稅大氣污染物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2元,應稅水污染物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4元,我省不再增加同一排放口的應稅污染物項目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規定的項目數征收環境保護稅。
省人大常委會將根據我省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適時對適用稅額標準和項目數作出調整。
本決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