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財規〔2021〕2號
頒布時間:2021年08月31日 發文單位:江西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
各市、縣(區)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各市、縣(區)稅務局,贛江新區財政金融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第四條規定,經省政府同意,確定江西省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所在地的具體地點如下:
一、納稅人繳納增值稅、消費稅,或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增值稅、消費稅的,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所在地為增值稅、消費稅的納稅地點。
二、納稅人跨地區提供建筑服務、銷售和出租不動產的,在建筑服務發生地、不動產所在地預繳增值稅時,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所在地為增值稅預繳地。
預繳增值稅的納稅人在其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增值稅時,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所在地為其機構所在地。
三、經稅務機關依法核準增值稅免抵稅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所在地為納稅人機構所在地。
四、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法律、行政法規以及財政部、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江西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
2021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