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2號公
頒布時間:2016-05-25 00:00:00.000 發文單位:福建省國家稅務局
為進一步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稅收現代化建設需要,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開具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4號),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將于2016年6月1日起,實施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試點工作,現將相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自2016年6月1日起,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推行使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不再提供紙質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冠名增值稅通用機打發票。
二、根據《福建省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使用規定(試行)》(福建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6號)第七條規定,開票人和受票人需要紙質發票的,可以自選紙張打印(彩色、黑白均可)電子發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規定等與稅務機關監制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相同。電子發票可打印分別作為發票聯、記賬聯等憑證使用。開票人可以按照規定使用電子發票替代出口發票、銷售發票、收購發票。
三、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將根據用戶需求推送電子發票。電信用戶可通過營業廳或客戶經理實名申請辦理電子發票推送,電子發票將根據用戶需求通過電子郵件方式發送至用戶指定的電子郵箱或者短信發送(僅限電信手機用戶)。電信用戶如需紙質發票,可通過電信推送的電子發票郵件下載打印發票或者根據短信發送的鏈接信息到電信網上營業廳查詢、下載打印發票,也可通過登錄電信網上營業廳fj.189.cn/fp,自助查詢、下載打印電子發票。
特此通告。
福建省國家稅務局 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201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