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16-07-28 00:00:00.000 發文單位:河南省國家稅務局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部分行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通知》(財稅〔2012〕3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部分行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5號)、《河南省國家稅務局 河南省財政廳關于在玉米淀粉加工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公告》(河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6號)等有關規定,現將我省玉米淀粉加工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有關問題公告如下:一、以購進農產品為原料生產銷售或委托加工玉米淀粉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試點納稅人),應自執行《河南省國家稅務局 河南省財政廳關于在玉米淀粉加工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公告》(河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6號)之日起,將期初庫存農產品以及庫存半成品、產成品耗用的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作轉出處理,并于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期初庫存農產品以及庫存半成品、產成品耗用的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計算表》(附件1),形成應納稅款的繳納入庫。如試點納稅人作進項稅額轉出形成應納稅款一次性繳納入庫確有困難的,可于2017年2月28日前將進項稅額應轉出額分期轉出。
二、試點納稅人既購進玉米生產玉米淀粉,又購進其他農產品原材料或生產其他產品,不能適用《河南省國家稅務局 河南省財政廳關于在玉米淀粉加工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公告》(河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6號)第二條規定的全省統一扣除方法和統一扣除標準的,應填報《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納稅人申請表》(附件2),向其主管國稅機關提出扣除方法和扣除標準申請,由省國家稅務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部分行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通知》(財稅〔2012〕38號)第十三條規定的程序辦理。
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期初庫存農產品以及庫存半成品、產成品耗用的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計算表
2.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納稅人申請表
河南省國家稅務局
2016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