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6號公告
頒布時間:2016-05-3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廣西國家稅務局 廣西地方稅務局
為規范全區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工作,確保稅負公平,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規定,自治區國家稅務局、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制定了《廣西壯族自治區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現予以發布。
特此公告。
附件: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
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2016年5月31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區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廣西壯族自治區各級國稅機關、地稅機關負責管理的居民企業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第三條 各級國稅機關、地稅機關應認真做好聯合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有關工作,確保稅負公平。
第二章 核定征收范圍
第四條 納稅人具有《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第三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五條 納稅人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本辦法:(一)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務院規定的一項或幾項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不包括僅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免稅收入優惠政策以及第二十八條規定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的企業);(二)匯總納稅企業;(三)上市公司;(四)銀行、信用社、小額貸款公司、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托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融資租賃公司、擔保公司、財務公司、典當公司等金融企業;(五)會計、審計、資產評估、稅務、房地產估價、土地估價、工程造價、律師、價格鑒證、公證機構、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專利代理、商標代理以及其他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六)專門從事股權(股票)投資業務的企業;(七)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企業。
第六條 各級國稅機關、地稅機關應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確定企業所得稅的征收方式,不得違規擴大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嚴禁按照行業或者企業規模大小,“一刀切”地實行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
第三章 核定征收方式
第七條 各級國稅機關、地稅機關應根據納稅人具體情況,對具有《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第四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核定其應稅所得率。納稅人不屬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第四條規定情形的,核定其應納所得稅額。
第八條 各級國稅機關、地稅機關采用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方法必須符合《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第五條規定。
第九條 核定應稅所得率的納稅人,應納所得稅額計算公式如下:應納稅所得額=應稅收入額×應稅所得率或:應納稅所得額=成本(費用)支出額/(1-應稅所得率)×應稅所得率應稅收入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其中,收入總額為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
第十條 核定應稅所得率的納稅人,其應稅所得率依據主營項目所屬行業劃分,主營項目按以下方法確定:(一)按照應稅收入額定率核定的,以所有經營項目中收入總額所占比重最大的項目為主營項目;(二)按照成本費用支出額定率核定的,以所有經營項目中成本(費用)支出額所占比重最大的項目為主營項目;(三)以耗用原材料、燃料、動力數量等合理方法推算或測算核定的,以耗用原材料、燃料、動力數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項目為主營項目。
各級國稅機關、地稅機關根據納稅人主營項目確定適用的應稅所得率時,可暫按納稅人最近年度或最近季(月)度收入總額或者成本(費用)支出額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動力數量所占比重,對納稅人本年度主營項目進行確認。
第十一條 在開展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工作時,各級國稅機關、地稅機關應聯合宣傳輔導,統一服務規范。
第十二條 廣西壯族自治區范圍內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按照《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第八條規定幅度的最低標準執行。
第四章 核定征收鑒定程序
第十三條 各級國稅機關、地稅機關對納稅人鑒定核定征收方式時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向納稅人送達《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二)納稅人在收到《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后10個工作日內,按要求填寫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納稅人收到《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后,未在規定期限內填列、報送的,主管稅務機關視同納稅人已經報送,按規定程序進行復核認定;(三)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受理《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后20個工作日內,分類逐戶審核,提出鑒定意見,并報縣(市、區)稅務機關復核、認定。
1.主管稅務機關審核。主管稅務機關收到《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后,應及時組織人員進行審核。審核應包括《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所有項目,提出審核意見。
2.主管稅務機關鑒定。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審核意見,提出鑒定意見,報縣(市、區)稅務機關復核、認定。
(四)縣(市、區)稅務機關應在收到《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后3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認定工作。
(五)各級國稅機關、地稅機關應通過報刊、雜志、廣播電視等公共新聞媒體或聯合辦公等公共場所,對已核定征收的企業分類逐戶進行聯合公示,公示內容包括:納稅人名稱、經營地址、主營范圍、行業、應稅所得率或應納所得稅額、核定征收年度等。
(六)對經過公示的企業所得稅核定結果,主管稅務機關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并及時送達納稅人。
第十四條 各級國稅機關、地稅機關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期限對上年度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進行重新鑒定。重新鑒定包括征收方式鑒定、應稅所得率或應納所得稅額的調整。
重新鑒定工作完成前,納稅人可暫按上一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預繳企業所得稅;重新鑒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鑒定的結果進行調整。
第十五條 納稅人的生產經營范圍、主營業務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增減變化達到20%的,應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調整已確定的應納稅額或應稅所得率。
第十六條 實行核定應納所得稅額方式的納稅人年度終了后,在規定的時限內按照實際經營額或實際應納稅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申報額超過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的,按申報額繳納稅款;申報額低于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的,按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繳納稅款。
第五章 后續管理
第十七條 各級國稅機關、地稅機關應以風險防控為導向,按照稅收風險管理要求,加強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數據分析,對風險較大的核定征收企業,組織人員開展風險應對工作,防范稅收風險。
第十八條 各級國稅機關、地稅機關可利用金稅三期系統稅務專網等信息交換渠道,建立并完善信息交換制度和差異復核、動態調整機制,實現涉稅信息的全面共享。
第十九條 各級國稅機關、地稅機關對生產經營地點、經營規模、經營范圍基本相同的納稅人,核定的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稅所得率水平應基本一致。要聯合推進納稅人建賬建制,引導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向查賬征收方式過渡。
第二十條 納稅人在征收方式鑒定申請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造成主管稅務機關的認定結果與實際情況不符,經查證屬實,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國稅局、自治區地稅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自治區地方稅務局自治區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桂地稅發〔2008〕7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