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16-07-14 00:00:00.000 發文單位:河南省國家稅務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后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3號)及其他現行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規定,現將我省全面推開營改增后增值稅納稅申報資料報送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納稅申報表及其附列資料的報送要求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后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3號)及其他現行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規定執行。
二、為優化納稅服務,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后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3號)規定的納稅申報其他資料,由納稅人妥善保管、留存備查。
納稅人應根據其財務核算資料和業務實際,建立健全納稅申報其他資料的保管制度。納稅申報其他資料中符合抵扣條件且在本期申報抵扣的稅收完稅憑證清單、按照有關規定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價款的合法憑證清單,由納稅人自行設計清單樣式,自行填寫和保管。清單樣式設計應全面、真實反映相關情況,列明對應的會計憑證序號、稅款所屬期、憑證種類、發票代碼和號碼、收款人名稱、稅收完稅憑證代碼和號碼、抵扣(扣除)金額等核心要素。
三、國家稅務總局和河南省國家稅務局規定的特定納稅人(如成品油零售企業、機動車生產經銷企業、電力企業、農產品核定扣除試點企業等)應填報的特定申報資料,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納稅申報有關規定要求納稅人填報的其他申報資料,仍按有關規定填報。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河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河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9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河南省國家稅務局
2016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