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5號公告
頒布時間:2016-05-3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廣西國家稅務局
為規范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值稅匯總納稅管理,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制定了《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增值稅匯總納稅管理辦法》,現予以發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增值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進項稅額轉移單
2.增值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信息傳遞單
3.增值稅匯總納稅總機構、分支機構應繳增值稅分配表
4.增值稅匯總納稅預繳增值稅明細表
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2016年5 月31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增值稅匯總納稅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值稅匯總納稅(以下簡稱匯總納稅)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經自治區國家稅務局、自治區財政廳確認,可以實行增值稅匯總納稅的固定業戶總機構、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增值稅匯總納稅人),適用本辦法。
未列入匯總納稅范圍的分支機構不適用本辦法,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就地申報繳納增值稅。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增值稅匯總納稅總機構納稅人(以下簡稱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分支機構),是指已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總機構、分支機構。
第四條 增值稅匯總納稅人新增區內統一核算并已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分支機構,在總機構、新增分支機構分別向其主管國稅機關辦理備案手續后,可納入匯總納稅的范圍。
新增分支機構申請辦理納入匯總納稅范圍備案手續需報送以下資料:
(一)營業執照原件和復印件。
(二)批準設立分支機構的文件原件和復印件。
第五條 增值稅匯總納稅人的分支機構注銷或改變與總機構核算關系,不符合匯總納稅條件的,總機構應在注銷或改變核算關系后十日內,向總機構和該分支機構主管國稅機關書面報告。
第六條 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主管國稅機關應在金稅三期稅收管理系統中做好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隸屬關系信息維護。
總機構主管國稅機關在收到自治區國家稅務局、自治區財政廳確認匯總納稅文件,或接收到總機構新增分支機構的備案資料、分支機構注銷或改變與總機構核算關系的報告后,應在金稅三期稅收管理系統進行匯總納稅信息維護。
第七條 增值稅匯總納稅方式包括:按銷售額比例分攤總機構、分支機構應納增值稅匯總納稅方式(以下簡稱比例分攤方式)、分支機構按預征率預繳增值稅匯總納稅方式(以下簡稱預征率方式)、總機構匯總納稅方式等。
(一)比例分攤方式
總機構匯總計算增值稅銷售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應納稅額(不含稽查就地補繳的增值稅額)按總機構、分支機構的應稅銷售額占當期匯總應稅銷售額的比例計算分攤,由總機構、分支機構分別向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繳納稅款。
(二)預征率方式
分支機構按已確定的預征率計算預繳稅款,并向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繳納稅款。總機構匯總計算增值稅銷售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按匯總計算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抵減分支機構預繳稅款(包括預繳和查補稅款,下同)計算應繳稅款,向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當期應納稅款不足抵減預繳稅款的,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外,分支機構的預征率由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商自治區財政廳確定。
(三)總機構匯總納稅方式
總機構匯總計算增值稅銷售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由總機構向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全額申報繳納稅款,分支機構不繳納稅款。
發生非匯總納稅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下簡稱非匯總納稅項目),增值稅匯總納稅人按增值稅條例及相關規定向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除國家稅務總局有明確規定外,增值稅匯總納稅人的增值稅匯總納稅方式由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國家稅務局確定。實行比例分攤方式的,實行全業務匯總納稅。
第八條 總機構當期匯總增值稅銷售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的計算。
(一)匯總增值稅銷售額
為總機構、分支機構發生匯總納稅項目的銷售額(不包括免稅項目的銷售額)。
(二)匯總銷項稅額
按匯總增值稅銷售額及增值稅適用稅率計算。
(三)匯總進項稅額
為總機構、分支機構匯總納稅項目而購進貨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應稅行為,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不包括用于免稅項目、非匯總納稅項目的進項稅額。
分支機構用于匯總納稅項目的進項稅額與非匯總納稅項目的進項稅額無法準確劃分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匯總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匯總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非匯總納稅項目銷售額÷(當期非匯總納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匯總納稅項目銷售額)
第九條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當期匯總納稅項目應繳增值稅的計算。
(一)比例分攤方式
匯總應納稅額=匯總銷項稅額-匯總進項稅額-稽查查補就地補繳的增值稅額
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應繳增值稅=匯總應納稅額×[當期總機構或分支機構銷售額(不含稽查查補)÷匯總銷售額(不含稽查查補)].
(二)預征率方式
分支機構匯總項目應繳增值稅(預繳稅款)=分支機構應匯總項目銷售額×預征率。
匯總應納稅額=匯總銷項稅額-匯總進項稅額
總機構匯總納稅項目應繳增值稅=匯總應納稅額-全部分支機構匯總項目應繳增值稅(預繳稅額)
匯總應納稅額小于分支機構匯總項目應繳增值稅(預繳稅額)時,總機構匯總納稅項目應繳增值稅為零。
(三)總機構匯總納稅申報方式
總機構匯總納稅項目應繳增值稅=匯總銷項稅額-匯總進項稅額
第十條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增值稅納稅申報、稅控系統的發行、發票發放、抄報稅等涉稅事項由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管理。
第十一條與總機構同在一縣(市、區)的分支機構,由總機構匯總統一向所在縣(市、區)國家稅務局辦理納稅申報;在同一縣(市、區)有多家分支機構的,報所在地縣(市、區)國家稅務局登記備案后,可采取由其中一家分支機構作為申報主體匯總辦理所在地全部分支機構的納稅申報。
在同一縣(市、區)有多家分支機構、需采取由其中一家分支機構作為申報主體匯總辦理所在地全部分支機構的納稅申報的,由承擔申報主體的分支機構向所在地縣(市、區)國家稅務局報送需匯總辦理所在地全部分支機構的名稱、社會信用代碼(納稅識別號)、經營地址等分支機構信息。
第十二條享受增值稅免征、減征稅收優惠政策的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由總機構統一在總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稅收優惠確認、備案、申報手續。
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稅收優惠政策的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即征即退稅項目的征收管理另行通知。
第十三條 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按月申報繳納增值稅。
第十四條 采取比例分攤方式的增值稅匯總納稅人納稅申報。
(一)分支機構應將當期匯總納稅項目的銷售額、進項稅額、稽查已補繳增值稅額、進項稅額轉出額等歸集匯總,填寫《增值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信息傳遞單》(以下簡稱《傳遞單》),經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簽章確認后,傳遞給總機構。
(二)總機構應當依據《傳遞單》,并根據匯總銷售額、匯總銷項稅額、匯總進項稅額,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限內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以下簡稱《納稅申報表》),提供按規定需提交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資料和《增值稅匯總納稅增值稅分配表》(以下簡稱《分配表》),向主管國稅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總機構增值稅納稅申報完成后,應把《分配表》交給分支機構,作為各分支機構向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繳納稅款的依據。
(三)分支機構不需填報納稅人申報表,持《分配表》向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繳納稅款。
第十五條采取預征率方式的增值稅匯總納稅人納稅申報。
(一)分支機構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第二項計算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按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填寫《納稅申報表》并向主管國稅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二)分支機構應將當期匯總納稅項目的銷售額、進項稅額、稽查已補繳增值稅額、進項稅額轉出額等歸集匯總,填寫《傳遞單》,經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簽章確認后,傳遞給總機構。
(三)總機構依據《傳遞單》,并根據匯總銷售額、匯總銷項稅額、匯總進項稅額及按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填寫《納稅申報表》并向主管國稅機關辦法申報納稅,同時附報《增值稅匯總納稅預繳增值稅明細表》。
第十六條 采取預征率方式分支機構納稅申報表填寫。
(一)納稅申報表
按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填寫說明填寫。
(二)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
屬匯總納稅的應稅貨物和應稅勞務項目填報第9a欄,第2列=(第1列)/分支機構銷售額×分支機構預繳稅款;第4列=(第3列)/分支機構銷售額×分支機構預繳稅款;第6列=應預繳稅款-第2列-第4列。
屬匯總納稅的應稅行為項目填報第13a欄,其中分支機構銷售額=第1列+第3列+第5列=第9列;分支機構預繳稅款=第2列+第4列+第6列=第10列=第14列(其中:第2列=(第1列)/分支機構銷售額×分支機構預繳稅款;第4列=(第3列)/分支機構銷售額×分支機構預繳稅款;第6列=應預繳稅款-第2列-第4列)。
非匯總納稅項目按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填寫說明填寫。
匯總納稅的免稅項目,分支機構不填寫《納稅申報表》,統一由總機構填報。
(三)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
匯總納稅項目的進項稅額填報《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對應欄次,并在第17欄“簡易計稅方法征稅項目用”中填報進項稅額轉出。
非匯總納稅項目的進項稅額按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填寫說明填寫。
(四)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三)、(四)、(五)
匯總納稅項目不填,非匯總納稅項目按填寫說明填寫。
第十七條預征率方式總機構納稅申報表填寫
總機構以匯總銷售額、匯總銷項稅額、匯總進項稅額和分支機構預繳稅款等信息,按照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及其附列資料的填寫說明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及附列資料。其中按預征率匯總納稅的分支機構當期預繳稅款填報《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第28欄“①分次預繳稅額”以及《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分支機構預征繳納稅款”對應欄次。
第十八條 總機構匯總納稅方式納稅申報
分支機構應將當期匯總納稅項目的銷售額、進項稅額、稽查已補繳增值稅額、進項稅額轉出額等歸集匯總,填寫《傳遞單》,經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簽章確認后,傳遞給總機構。
總機構應當依據《傳遞單》,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限內填寫《納稅申報表》,提供按規定需提交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資料,向主管國稅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第十九條 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兼營增值稅應稅貨物、勞務和應稅行為的,應區分增值稅應稅貨物和勞務、增值稅應稅行為進行納稅申報。
第二十條 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分別辦理認證或申請稽核比對。分支機構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由分支機構認證,總機構抵扣。
第二十一條 經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同意,可由自治區、地市級分支機構領購增值稅發票并發放給其所屬分支機構使用。
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匯總納稅的,可由作為申報主體的分支機構領購增值稅普通發票并發放給相關分支機構使用。
第二十二條 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應當在開具增值稅發票的次月申報期結束前分別進行抄報稅。
第二十三條 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及分支機構之間調配貨物作為移庫處理,不視同銷售,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
第二十四條 增值稅匯總納稅人的各主管國稅機關應加強對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稅收日常管理和稅務稽查。
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應定期或不定期對其納稅情況進行檢查。分支機構匯總納稅項目增值稅納稅申報不實的,由其主管國稅機關按適用稅率全額就地補征增值稅。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執行前,已經批準匯總納稅的納稅人,匯總納稅資格和匯總納稅方式不變,其余有關增值稅涉稅事項辦理按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未盡事宜,依照國家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