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16-08-03 00:00:00.000 發文單位:福建省地方稅務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理簡并納稅人申報繳稅次數的公告》(2016年第6號)精神,減負便民,同時更好適應金稅三期系統在我省全面推廣運行需要,現就我省地稅系統(不含廈門)合理簡并納稅人申報繳稅次數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下列納稅人下列稅費從2016年7月份(稅款所屬期,下同)起,實行按季申報:
(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繳納增值稅、消費稅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及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預征)、企業所得稅、企事業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工會經費及江海堤防維護管理費等稅費;(二)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實行按季度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三)實行定期定額納稅戶應申報的相關稅費(不含社會保險費);(四)非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及個人獨資企業、個人合伙企業投資者應申報的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
二、對本通知第一條第(一)、(三)、(四)點中現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納稅人狀態為:正常)的納稅期限由稅務機關一次性批量修訂轉換,相關納稅人于2016年8月申報期申報時可查看校驗“稅(費)種認定信息”中納稅期限是否修訂正確,無誤后實行按季申報;如校驗發現有遺漏的,納稅人可提請主管地方稅務機關于本年10月底前補充修訂,但因金稅三期系統申報期限清冊生成時間因素,修訂簡并申報的從本年第四季度起生效。
2016年8月1日以后新登記的納稅人按照上述原則在每季度(稅款所屬期)第一個月內或在首次申報前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及時申辦確定納稅期限。
除以上情形外,其他需按月改按季征收的,納稅人應在每季度(稅款所屬期)的第一個月內或在首次申報前辦妥。
三、除目前金稅三期系統已批量處理按季申報外,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申辦簡并按季申報時,應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供最近一期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
四、以上已實行簡并按季申報的納稅人,如無需簡并申報的,仍可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按原申報期限申報。
五、對于采取簡易申報方式的定期定額戶,在簡并按季申報期限內通過財稅庫銀電子繳稅系統(TIPS)批量扣稅的,當期可不辦理申報手續,繼續實行以繳代報。
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變更為一般納稅人的,應在變更當月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改為按月申報。
福建省地方稅務局
2016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