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16-08-03 00:00:00.000 發文單位:福建省地方稅務局
根據《福建省地稅局關于簡并納稅人申報繳稅次數的通知》精神,為減負便民,從2016年7月份(稅款所屬期)起下列納稅人下列稅費,實行按季申報:
(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繳納增值稅、消費稅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及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預征)、企業所得稅、企事業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工會經費及江海堤防維護管理費等稅費;
(二)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實行按季度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
(三)實行定期定額納稅戶應申報的相關稅費(不含社會保險費);
(四)非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及個人獨資企業、個人合伙企業投資者應申報的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
請上述納稅人于2016年8月申報時查看校驗“稅(費)種認定”信息中的納稅期限是否按季,無誤后實行按季申報;如校驗發現有遺漏的,納稅人可持最近一期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于10月底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充修訂,從第四季度起生效;如不需改為按季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按原申報期限申報。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變更為一般納稅人的,應在變更當月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改為按月申報。
福建省地方稅務局
2016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