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稅發[2016]68號
頒布時間:2016-06-17 00:00:00.000 發文單位:廣西地方稅務局
各市、縣(區)地方稅務局,各市地方稅務局直屬機構,區局各部門、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工作,防范稅收協定濫用和稅收流失風險,自治區地稅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規程(試行)的通知>》(稅總發〔2015〕128號)的有關規定,制訂了《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工作細則(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地在執行中遇到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向自治區地稅局所得稅處反饋。
附件:
1.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抽查情況統計表
2.不應享受協定待遇補征稅款案件情況簡表
3.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不良信用清單
4.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后續管理臺帳
5.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匯總表
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2016年6月17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工作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0號,以下簡稱《辦法》)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規程(試行)>的通知》(稅總發〔2015〕128號,以下簡稱《規程》)的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旨在引導全區各級稅務機關進一步規范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工作,明確各級稅務機關的具體職責,加強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防范協定濫用和稅收流失風險。
第二章 宣傳輔導
第三條 主管稅務機關要充分利用辦稅服務廳、門戶網站、納稅人學堂等平臺,積極向納稅人宣傳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相關規定,增強納稅人遵從意識,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
第四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向社會和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宣傳稅收協定相關政策,構建協稅護稅網絡。同時,做好稅務機關內部相關人員關于稅收協定的培訓工作。
第三章 事中管理
第五條 非居民納稅人在納稅申報或通過扣繳義務人扣繳申報時,自行享受協定待遇的,主管稅務機關要在受理納稅申報或扣繳申報環節做好享受協定待遇相關信息采集,并進行事中風險控制。
第六條 主管稅務機關在受理非居民納稅人提交的資料時,應核對資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是否完整,符合條件的及時受理;不符合的當場一次性告知應補正資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第四章 后續管理
第七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對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事項的檢查和評估,對非居民納稅人提交的享受協定待遇相關申報信息、報告表和資料進行審核抽查。
?。ㄒ唬┓蔷用窦{稅人享受稅收協定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或財產收益條款待遇的,于季度終了3個月內對該季度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情況進行抽查,同一條款的抽查比例不低于該季度享受該條款待遇非居民納稅人戶數的50%.(二)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其他條款待遇的,于季度終了6個月內對該季度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情況進行抽查,同一條款的抽查比例不低于該季度享受該條款待遇非居民納稅人戶數的30%.(三)主管稅務機關要嚴格按照《規程》要求認真開展抽查工作,及時做好統計分析,在季度終了后20個工作日內填報《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抽查情況統計表》(詳見附件1),并報送自治區地稅局所得稅處。
第八條 抽查對象應重點涵蓋來自實際稅率較低的國家(地區)、跨境關聯交易、信用不良以及享受協定減免稅額500萬元以上的非居民納稅人。
第九條 主管稅務機關對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的相關申報信息、報告表和資料進行抽查時,應重點審核以下內容:(一)稅收居民身份證明是否符合規定要求,是否存在雙重稅收居民身份的情況;(二)申報所得類型及適用協定條款是否正確,非居民納稅人是否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三)稅款金額計算是否正確;(四)是否存在濫用稅收協定的風險。
第十條 主管稅務機關在后續管理工作過程中,發現不能準確判定非居民納稅人是否可以享受協定待遇的,應當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需要啟動相互協商或情報交換程序的,按有關規定啟動相應程序。
第十一條 主管稅務機關發現非居民納稅人不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而享受了協定待遇,并少繳或未繳稅款的,應向非居民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下達《稅務事項通知書》,通知其按國內稅收法律法規申報納稅或執行扣繳義務。
第十二條 主管稅務機關發現非居民納稅人涉嫌濫用稅收協定的,依照《一般反避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2號)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 同一非居民納稅人在我區多地享受同一條款協定待遇,主管稅務機關之間跨市的,各地主管稅務機關在后續管理過程中發現該非居民納稅人不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并作出補稅決定的,應在30日內將案件情況及不符合享受協定待遇理由報告市地稅局,由市地稅局進行溝通協調。作出補稅決定后60日內各地無法達成一致的,補稅地所在市地稅局應填寫《不應享受協定待遇追征稅款案件情況簡表》(附件2),上報自治區地稅局,由自治區地稅局協調確定并通知各地統一執行。
第十四條 主管稅務機關因非居民納稅人不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作出補稅決定且補稅金額超過500萬元(含500萬)的,應在作出補稅決定之日起20日內填寫《不應享受協定待遇補征稅款案件情況簡表》(附件2),報送自治區地稅局所得稅處,由自治區地稅局上報國家稅務總局。
第十五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對不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而享受了協定待遇,經責令限期繳納稅款,逾期仍不繳納稅款的非居民納稅人,以及不配合稅務機關進行后續管理的非居民納稅人建立信用檔案,在季度終了10日內將《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不良信用清單》(附件3)報送自治區地稅局所得稅處,由自治區地稅局上報國家稅務總局。
第十六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非居民納稅人提供的相關資料和抽查結果進行分析整理,制作《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后續管理臺帳》(附件4),并做好臺賬的動態管理。
第五章 統計分析
第十七條 各市地稅局、自治區地稅局直屬稅務分局、欽州保稅港區地稅局要按照《規程》認真落實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的各項要求,做好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情況的統計和分析工作,于每年2月28日前向自治區地稅局所得稅處報送上一年度的《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匯總表》(附件5)。
第十八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妥善保管與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相關的資料,適時開展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的政策效應和經濟效應分析,利用有關數據進行稅收風險管理,并建立與反避稅調查、稅收情報交換和相互協商等國際稅收管理程序間信息共享的動態管理監控機制。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未盡事宜按《辦法》和《規程》規定執行?!蹲灾螀^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規程(試行)>的通知》(桂地稅發〔2015〕118號)同時廢止。